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课稿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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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1

同志们: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修订。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对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部署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今天,我围绕准确把握《条例》、严格执行《条例》,给大家作专题辅导,重点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

一、修订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8年修订印发,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修订《条例》,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纪律规矩。《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全党团结统一,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党员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调整纳入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并且完善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坚持问题导向,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滥用问责等行为,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扎紧纪律笼子。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一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三)突出政治性、实践性、指导性、协同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根本任务、职责使命,对于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条,鲜明强调“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鲜明强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第四条中,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列为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第一项原则。与之对应,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首次明确了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条例》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巩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学习贯彻,确保落地见效。

(一)以学习促落实,做到严格执纪、精准执纪,精准把握纪法标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形式,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段学、联系实际学,对照检查,熟记条文,切实将学习的过程变成强化纪律意识、促进贯彻落实的过程。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教育引导全组纪检监察干部采取逐章逐条、新旧对照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精准执纪,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系统内科研管理、物资采购、金融业务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问题,紧盯各级‘一把手’、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等重点对象开展日常监督和教育提醒,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突出表率作用,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带头学习执行,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利用政治学习日、党员活动日,采取原原本本通读《条例》、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集中学习此次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核心要义,教育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严格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真正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刻在心上,熟知精通、学以致用。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公务员平时考核、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强化奖励激励等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不定期开展作风纪律抽查,营造勇担当、敢作为、积极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三)强化责任落实,坚守廉洁底线,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考核管理,健全考核制度体系,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生活纪律等行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紧抓实廉政风险管理防控、清廉机关创建等重点工作,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纪法意识、规矩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兢兢业业干事,清清白白做人,始终守住底线、不越红线,树立和维护好部门良好形象。

三、把握实践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培养纪律观念,增强纪律自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一)切实在贯通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要在把握好执纪执法边界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切实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既始终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执纪执法贯通的全过程,又在深化执纪执法贯通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精准把握,把新修订《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深入学习把握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高度自觉,确保全县各级党组织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切实在贯通案件查办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始终坚持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注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贯通。既要深刻把握住纪法间不能相互混同、相互替代,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又注重在事实认定、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等方面相互匹配,提升执纪执法的精准度、公信力。注重追责问责工作贯通。坚持精准、有效追责问责,精准打击工作中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让“躺平”的干部站起来,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件件落地、事事见效。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切实在贯通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既要搞好内部纪法衔接,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又要规范外部法法衔接,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四是切实在打造纪法贯通专才上下功夫。贯通把握《条例》精神要义,将《条例》与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不断以专业精神练就专业能力。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探索“三不腐”协同联动的有效途径,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全面提升。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三个服务于”体现在《条例》修订内容的方方面面,贯穿《条例》始终。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一章一节学、逐条逐句悟,深刻理解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时时刻刻守住、守牢底线红线,要以《条例》为准绳,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不越“红线”,切实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优良纪律作风保障高质量发展。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2

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本次党课将围绕历次修订情况、新版《条例》的核心内容、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一、5次修订情况

1997年首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一共172条,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况,包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一共178条,规定了10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78条缩减到133条,细化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2015版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发挥出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二、《条例》的核心内容

新版《条例》分为十一章,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组织纪律是党的组织原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群众纪律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密切党群关系的基石;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塑造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

三、《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供了明确的纪律遵循和行为准则;其次,《条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最后,《条例》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通过强化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四、部分新增《条例》的解读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此次《条例》的修订,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2018版《条例》对党纪和国法衔接在第27条至30条、第33条有着详细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治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此次修订的《条例》,对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再如新增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同时新增了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而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变得尤为重要。目前,构建制度环境和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还有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条例的增加,更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此条规定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解读:《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

在未来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们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与宣传,深刻认识遵守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注重发挥《条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其与党的其他法规制度相结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用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务实的作风,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而不懈奋斗。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3

同志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动党员干部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着重要意义。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澄清正名的情形、幅度和程序,推动“三个区分开来”规范化,既防止问责不力、执纪执法“宽松软”,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挫伤干部积极性,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今天,结合对条例的解读,给大家做一次专题辅导。

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条例》修订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在这里,从条例修订的意义、主旨等方面,给大家作详细讲解。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重要部署,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管党治党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要求纪律建设进一步细化处分规定,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经验,在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经验,与时俱进对《条例》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本次《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实践成果和制度创新转化为党规党纪,进一步彰显了党坚持自我革命、刀刃向内的坚定决心,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格、执纪越往后越严厉的强烈信号。一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四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

此次修订《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在对象上对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全覆盖;在党员干部的管理上全周期从严;在责任落实上必须全链条从严,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三)深入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

对条例进行修订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认真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赴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深入调研,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及基层党员干部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逐条研究、认真论证。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的最新成果,有利于推动全体党员不断纯洁思想、规范言行,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通过筑牢戒尺释放强烈信号,充分彰显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此次修订《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在对象上对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全覆盖。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党员干部的管理上全周期从严,在一些方面贯通了党员干部从选拔任用、在职、到离职或者退休的全过程。在责任落实上必须全链条从严,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我们每名党员应当把《条例》的学习贯彻与自身的工作、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将纪律建设体现在工作、生活中,而不是挂在墙上、放在文件柜里,真正做到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一)勇于自我革命,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赢得主动。我们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这是我们党敢于自我革命的勇气之源、底气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但也要清醒看到,“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如脱离实际设定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花巨资“堆盆景”,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甚至弄虚作假造项目等问题,《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释放出与时俱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广大党员干部要永远保持割肉喂鹰、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坚定“从严治党”的勇气,永远把党和人民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持深入基层,坚持为民思考,始终保持一颗纯朴善良的心,坚持和基层群众吃在一起、住在一起、想在一起、心在一起,以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自己的为政业绩,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做基层群众的知心人、引路人。

(二)始终严于律己,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保持清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纪律建设的明确要求,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方向。广大党员要始终清醒认识到党的纪律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掸去“思想尘”,常修“律己心”,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严守党的“六大纪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始终把纪律之弦绷得紧而又紧,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拧紧思想“总开关”,坚决守住纪律底线。党员干部要坚决抵制只说不干、说了算干了的油子作风、盛气凌人、欺压百姓的霸王作风,始终保持“从严治党”的锐气,始终坚定立党为公、反腐倡廉的决心。要时刻把“从严治党”当做最基本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基层干部群众中形成一股争速度、创一流、重实干、讲奉献、重实绩、求实效的工作作风,营造党员干部齐心协力反腐败、争先进的良好氛围,保持从严治党的锐气,保持奋力拼搏的朝气,为基层群众的利益而奋斗终身。

(三)加强政德修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永葆本色。《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始终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把严的主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好基层工作指挥棒、引路人、主心骨的作用,坚守全面从严治党的底气和决心,牢固树立“风清气正”的官场氛围,做到坚决不拉帮结派、不结党营私,坚持常思己过、自我净化、自我革新。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努力做到党性坚强、品行端正,在日常生活中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将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与生活方方面面。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精准把握政治性、导向性、系统性,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不断提高自身建设及工作质效。

三、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实。

(一)常修信念之源,在学思践悟中提高站位。要以认真学习《条例》为抓手,更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原原本本深学细悟,厚实理论功底,筑牢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透过业务看政治,从政治视角审视业务问题,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等问题,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通过书记讲廉政党课、集中学习等丰富形式,推动纪律规矩入脑入心。抓紧“关键少数”,做实对“一把手”政治监督,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督促年轻干部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紧盯“重要节点”,在新入职、新提任、节假日等节点做好廉政提醒,时刻督促绷紧纪律之弦。充分发掘本土廉洁文化基因,把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从身边的榜样和先进典型中不断汲取精神养分,固本培元;根据不同岗位、不同领域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

(二)要常怀敬畏之心,在反躬自省中坚守底线。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在政治大局面前做到忠诚和笃定,始终保持对党的敬畏;要在职责使命面前做到担当和实干,始终保持对人民的敬畏;要在权力面前做到清醒和理性,始终保持对法纪的敬畏。要时刻严守党的“六大纪律”,挺纪在前、明纪于心,尤其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做到慎独慎微、慎始慎终,确保思想“不偏航”、言行“不逾矩”、工作“不触线”。

(三)要常葆奋斗状态,在实干担当中争做先锋。《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党员干部要严格纪律、管束队伍,凝聚遵规守纪、干净做事的奋进力量,确保带领着更加纯洁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队伍去践行我们的初心和使命。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实干担当的作为,出色履行职能,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高水平法治良性互动,为护航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志们,《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深刻领会修订内容的内涵,严守党的纪律,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强化党员意识,牢记党员这个第一身份,时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将严明的政治纪律转化为推动工作发展的保障,严于律己,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职责,为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4

今天,我们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座谈,我从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实践中怎样找准监督重点,压实各方责任,共同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如何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督促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等三个方面进行发言。

一、《条例》围绕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做出一系列修改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条例》的修订既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实践,对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以更加严明的纪律保障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推进。《条例》从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越往后越严的要求,通过新增和修改相关条款,无论是在职还是离岗、网上还是线下、党员干部本人还是党员干部身边人,都严格教育管理,实现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为坚实的纪律保障。

二是有利于以更加精准的工作举措凝聚监督合力。《条例》把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紧密结合,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相贯通,把监督执纪和执法司法有效衔接,有利于推动各类监督主体在工作实践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更加精准把握政策策略,提升监督质效。

三是有利于以更加周密的纪律规定填补监督空白。《条例》坚持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填补了监督空白,织密了制度笼子。比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四是着力在“全面”上下功夫,深刻彰显了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决心意志。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条例》坚持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一系列修改完善,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必将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五是着力在“从严”上下功夫,不断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条例》根植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为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入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推动解决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实践问题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六是着力在“常态”上下功夫,巩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长期过程,决定了对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必须常态化。《条例》的一系列修订,把对党员干部的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统一起来,把“八小时之内”的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贯通起来,持续营造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氛围,有利于把铁的纪律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管党治吏的经常性工作真正转化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化机制和长效化成果。

二、从严管理监督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实践中怎样找准监督重点

《条例》将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要求转化为纪律规定,在总则部分增写“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在分则中,也对监督执纪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要善于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是压实责任、权责对等,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条例》完善了关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是公职人员的,在党组织做出党纪处分后,除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可以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的内容,推动其直接行使处分权;增加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推卸;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完善责任链条,对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二是抓早抓小、拓展延伸,落实管理上全周期。《条例》既惩治“显性”问题又深挖“隐性”问题,拓展执纪的深度和广度,增写对以讲课费、课题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紧盯线下的同时关注网上,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督促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增写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

三是紧抓关键、不留空白,推动对象上全覆盖。《条例》既强调律己又督促管好身边人,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同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警示党员干部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四是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找准重点任务。纪检监察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要突出政治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为找准监督重点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于xx来说,我们聚焦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x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结合xx高质量发展的堵点淤点难点,连续3年开展专项监督,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

五是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找准重点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涉及廉洁纪律的内容较多,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在金融、国企、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较为多发,需要对症下药,强化监督管理。比如,围绕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查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六是聚焦权力规范运行找准重点对象。“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发挥重要示范作用。《条例》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监督工作中,要聚焦“关键少数”,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切实发挥“头雁效应”,依法、廉洁、规范履责用权。此外,具体承担资金拨付、项目审批、后勤基建等管钱管物管项目的岗位,也是权力运行的关键点,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三、怎样压实各方责任,凝聚强大合力,共同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委监委协助推动、各部门协同衔接的工作格局。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承担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必须始终坚持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督促各监督主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一是推动党委(党组)用好第一种形态。《条例》把“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等日常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刚性约束。要督促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加强对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二是推动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好职责。《条例》充实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衔接规定,新增在影响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规定,以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督促组织部门抓好落实,避免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问题发生。

三是压实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新增条款最多,专门增写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要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运用好行业规范和《条例》规定开展监督,及时将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四是推动纪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的规定,增写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细化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做到执纪执法贯通,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形成纪法合力。

五是立足“全要素”,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必须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使监督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推动健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格局,形成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的浓厚氛围。

六是坚持“全方位”,将管理监督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结合干部任职考察、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各项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分析研判、考察考核等“常规体检”,通过日常谈话、任职谈话等,及时掌握领导干部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严格执行提醒谈话制度,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通过对党员干部社交圈、生活圈进行综合评估,对“八小时内外”进行立体“透视”、全面观察,全方位、多角度掌握了解干部的政治表现、党性修养、道德品质、工作状态。

七是落实“全周期”,将严的基调贯穿干部选育管用全过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从扣好干部廉洁从政的“第一颗扣子”开始就把严的态度亮出来、把严的标准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贯通从严惩、精准治、有效防,把系统观念、系统思维落实到纪律执行各方面,推动对干部队伍的严管严治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督促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离岗、网上还是线下,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规党纪,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四、《条例》如何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这一重要要求,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贯彻落实《条例》,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需要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用“严管”的外在压力和“厚爱”的内在动力,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

一是强化教育引导,筑牢担当作为的思想堤坝。《条例》坚持宽严相济,注重教育引导。《条例》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是《条例》制定的目的之一;在工作原则中强调,“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通过强化教育引导,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二是树立鲜明用人导向,营造担当作为的浓厚氛围。《条例》围绕选人用人进行一系列修订和完善,释放出让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有舞台、受褒奖的强烈信号,助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第八十五条增写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强化纪律支撑。第八十六条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三是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活担当作为的精神动力。《条例》贯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第十九条中增写“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明确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以容错纠错机制的完善促干部担当,以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完善鼓励干部作为。

四是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中立规明向。“四种形态”旨在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管在日常、抓在经常,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管涌”变成“大塌方”;立足标本兼治,既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又注重教育引导、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好“四种形态”,做到严有严的标准、宽有宽的尺度,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五是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中净化风气。《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体现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有利于减少党员干部后顾之忧、避免因问责不当挫伤干事创业积极性。当然,容错并不是什么错都可以容,宽容不是纵容,纪法底线不能逾越,这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把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贯穿工作始终,准确容错纠错、严查诬告陷害、及时澄清正名,对履职中的无心之过、探索先行的改革偏差、触碰复杂矛盾的因公差错,大胆予以容错,为干部敢为当好坚强后盾。

六是在精准规范追责问责中激发干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不是彼此对立的。严并不是要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工作中,一些干部怕洗碗越多打碗越多,怕干得越多出错越多,怕得罪人被诬告陷害,导致消极躺平、束手束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精准问责意识,提升问责的综合效应。这方面,山东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亲自点题,带队赴基层开展专题调研,编写《基层追责问责工作手册》,从概念理念、纪法构成、证据指引、工作规程等方面对追责问责工作全面诠释和规范,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纪,切实保护、提升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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