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集聚【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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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路桥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村集体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制度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须经党员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主持本村财务工作,并建立资金开支审批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资金开支审批制度须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资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的“两笔一章”审批制度,即原则上所有开支均须经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经常性开支参照标准: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由社管会成员集体商量,形成会议记录,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对于10000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集体决策形成会议记录,社管会成员联签,社长审批,具体开支审核额度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报街道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经济较发达或较大的村,可适当放宽。

未经班子集体商量(金额较大的须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村(居)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须由村(居)三套班子集体研究,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各项基建工程,原则上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对于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凭证而数额又较大的开支,须在开支审批额度授权范围内实行分档审核,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通过后再予报销,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额度实行转账支付。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和办好担保手续,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

第六条规范开设银行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村(居)经济合作社只能在街道辖区内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居)经济合作社在其它银行营业机构有货款的,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村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除以上账户外,原则上不得开立其他账户。

第七条村(居)财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由村(居)三套班子提出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街道主管部门批准,报区农业部门备案,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村(居)三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会计人员,由街道按照公开招考、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任免。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街道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实行验旧换新制度,设立登记簿,按年核销;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剪角作废。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帐款、印章分管制度。出纳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会计代理中心核算;另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银行预留印章为:社长、副社长、出纳以及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社长、副社长、出纳自行保管印章,出纳可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所有入账票据必须做到“四字一章齐全”,即经手人、证明人、联签人、审批人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章齐全,各种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在当月结报时,领(借)条必须在当月入账,不得以票据抵现,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私借。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村,可适当提高限额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凡用途不明、字迹不清、有涂改痕迹或经手人、证明人不全以及未经领导审批的开支出纳不予付款,会计不予入账。

会计记账、核算、编制报表要按时、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应付、内部往来及出纳中的挂宕款项,化解村级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村级接待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接待费用清单上须注明内容、对象、时间、金额等,并实行财务单独列支,定期逐笔公布。另外,严格杜绝村干部报酬“双面”领取现象,对村干部报酬、奖金等实行限额控制。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

村经济合作社每发生一次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要真实,书写要规范,大小写金额相符,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签字盖章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挖补。

记账凭证内容要完备,编号连续,附件齐全,填制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工整、金额数字要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

村经济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式账簿。

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

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要按月结账,结账前应将结账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账簿。

第十六条会计报表

村经济合作社应编制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和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各类报表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编制、上报,做到字迹清楚、工整,印章齐全。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设有专门档案柜,落实专人保管会计档案,档案调阅、移交、销毁手续要完备。

第四章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村设置固定公开栏,按照浙江省村级财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在结报后的次月15日前公布,每次公布的内容至少保留15天。

村经济合作社年初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每季的财务收支和库存盘点情况、年末的年度财务决算(包括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以及多数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都应及时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九条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代替行使职权,以村民(社员)代表为主,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一般由3—5人组成,主任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支委担人选。成员应具备一定知识、懂财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等基本条件。村(居)三套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的支委除外)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对村(居)的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和单据,提出处理建议,报村党支部审定,必要时,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和问题,村经济合作社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作出核对和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对有关账目进行核实(在年末时还应对全部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有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代理会计签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承担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村(居)应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本制度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仍不纠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23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加强我乡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支出管理制度

严肃财经纪律,坚守原则底线。财政支出实行乡长“一支笔”签字制度,所有开支构成的发票等支出单据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再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签字确认,经乡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到乡财政所报账。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

凡有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由对口经办人员或办公室负责完成工作项目并掌握资金的使用,协助财政所管理好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中涉及资金往来的有关资料,经办人交一份原始资料到财政所存入会计档案;凡涉及按合同规定条款付款的,需交一份原始合同到财政所,以便财政所掌握有关付款的规定,并将原始合同作为付款依据收集归档。

三、差旅费管理制度

对经批准因公出差、参加短期培训或进修人员,其差旅费凭通知据实报销。所有自修、自学、函授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接待费用管理规定

上级来人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须经乡长批准,实行对口接待,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开具《就餐通知单》,一律在乡食堂安排就餐。就餐单必须详细,有标准、数量、陪餐人签字。

五、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我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遵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六、财务章及银行支出票据的管理

为严格支出的内部审核,会计服务中心对印章按规定分开管理,财务人员各人管理自我的印章并对印章负责,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公章;银行支出票据由出纳具体负责管理。

七、财会档案的管理

每年年初会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对上年的财会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

2023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了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成我镇村级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人员管理及职责

1、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对村级财务实行以会计委托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工作。“五统一”即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财务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委会的委托,以镇为单位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审核记账、统一票据、统一财务公布的内容和时间、统一建档管理。同时逐步推进村级会计电算化工作。

2、镇设立村帐镇代管办公室,隶属经管站管理,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负责各村的票据审核和会计核算等工作。会计核算范围包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情况,村下属公司的收支情况。各村必须配备一名报账员,村报账员接受镇经管站的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3、镇代管会计工作职责:按财政部印发的的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正确处理会计业务,把好财务审核关,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布单,对村报账员实行业务指导,协助各村做好财务工作。

4、报账员职责:村报账员主要负责管理村级财务收支、财物管理、村级统计、各项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征用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做好财务上墙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5、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按时处理账务,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表五相符。

6、村干部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务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同时要保持财会队伍的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村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应由镇经管站提出意见,村两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同时将讨论结果报经管站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结手续,编制交结清单,并由经管站和村财务主任现场监交,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7、会计核算制度应按照和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册账及各项登记簿,做到记账规范及时。各村报账员设在现金、存款记账、债权债务备查簿和各种经济合同账。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月5日前各村报账员向经管站核报收支账目,同时盘点现金、存款余额。

二、财务预决算

1、村级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各村在编制预决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经济情况,并进行财务分析。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过程要在公开栏中一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必须向村民公开。

3、财务预决算必须报经管站备案。镇经管站要在每月审核的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和分析,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三、原始凭证管理和使用

1、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2、村级收据统一使用“xx经济开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各村不得自印或向外购买收款收据。严格实行收据领购制度,做到限量领购,原则上各村每次收据领购数量不得超过一本。村报账员使用收据向经管站领取,收据用完后,采用以旧换新的办法,收据存根由经管站统一存档保管。

3、各村的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规范的原始凭证。自制凭证统一使用付款单,工资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各种付出发票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会计不得入账,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付出发票,会计、报账员有权要求补充更正,另外对所有开支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律凭正式发票报账,不得以便条(收据)报账,严禁各村记账。

4、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①接待费用:原则上村级不得发生招待费,确因公务需要发生招待费的需说明接待单位、人数、事由、并实行上限控制。其中:

a、瀛上、下罗、龙潭、麦园、范家每月控制在7000元以内;

b、青岚、上罗每月控制在6000元以内;c、卫国、双岭、赤府、枫景、前进每月控制在5000元;

d、水产场每月控制在2500元以内;

e、上风景村每月控制在1500元以内。

②交通费用:交通费用(含油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实行上限控制制,各村控制上限如下:

a、瀛上、下罗、麦园、范家、龙潭每年控制在4万元以内;

b、上罗、青岚、卫国每年控制在万元以内;

c、赤府、双岭每年控制在3万元以内;

d、枫景、前进每年控制在万元;

e、上风景、水产场每年控制在万元以内。

③各村(场)要严格控制人员职数,严禁自行增加自用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自用人员的一律报镇党委批准后再行使用。每个村(场)只能使用一名小车司机,其工资(含奖金、福利)总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各村(场)的物业管理(含水电管理)人员根据物业管理的工作量报镇政府核准聘用人数,人员由村自聘,开支原则上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实行自收自支,村集体不得承担物业管理人员的开支。

④村(场)干部工资、奖金、通信费补贴一律按镇党委、政府下发文件为准。各村(场)不得自定加班工资和项目奖金,否则按违规处理,一经发现金额上缴镇财政。

⑤其它费用:严格控制各村办公费用,各村(场)不得自行订购外地人前来推销的各种消费品,严禁报销各种各种赞助、捐款、摊派以及外单位的各种开支发票。村干部三节福利控制在1500元以内。

上述各项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上限控制,遇特殊情况(如:发展集体经济等)确需超额开支,需按以下程序操作:各村根据自身集体经济年收入情况按10%比例提取用于超额开支部分,并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即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蹲点领导以及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提取资金中列支。

四、货币资金及资金账号管理

1、严格执行权、账、钱分管制度。财务审批人只管审批,不管钱、账。会计只管账不管钱,报账员管钱不管账,非报账员不得保管集体现金。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金。

3、村要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5000元以内,超额应及时对存入银行,如出现失窃或短款,报账员要负赔偿责任。报账员严禁私自出借现金,严禁挪用公款,各村(场)禁止另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4、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借资金时,须经财务审批人审批。公务完毕后预借款必须在七天内结算,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5、村集体不得为个人或单位作贷款经济担保。对公款私借及担保的,应由谁批准谁收回,收不回的由审批人偿还。

6、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对各项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对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集体提书面意见,报经管站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债、借债搞公益事业或建设新项目,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7、加强资金账号管理,各村(场)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至两个银行帐户,银行账号仅为本单位经济业务服务,不得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过账。如需特殊情况需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过账,需收取一定管理费(按资金额的2%收取)

五、财务审批

1、村(场)书记主持重大财务开支的审批原则,把握村(场)财务收支情况,按月集中村(场)干部审查一次财务收支,负责审批村(场长)主任经手的开支发票。

2、村(场)财务实行村主任(场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村(场长)主任一支笔限额审批书记核准制度,实行先审后批,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拒绝审批。

3、审批权限: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核准;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村(场)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核准;单笔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谈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核后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核准。

2023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农村资产管理条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

(一)全镇每个村组分别且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各村组统一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永荣分理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不得私自在其他银行开设结算(存款)账户。

(二)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由村和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共同监管,预留印鉴包括村公章、村主任印鉴和代账会计印鉴。银行支票和印签由村报账员与镇街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分开保管,在支取银行存款前,由村报账员填写支票,盖村主任印鉴及村公章,然后由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代理会计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无误后,由镇农村财务代账会计加盖代账会计印鉴。

(三)银行存款结算,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或过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齐的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准将支票做抵押;不准同时保管支票和预留的印鉴,对未使用的过期作废支票按银行的规定程序核销。

(四)出纳必须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如实记录存、取、转款记录,每月与开户行对帐,及时处理未达帐款项,调整存款帐余额,确保日记帐与银行存款余额相同。

(五)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除干部合规补助、会务补助、救灾救济资金、社员务工、办公零星开支等外,对外单位和个人超过500元的支出,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二)现金限额管理。村库存现金控制在5000元以内,村民小组控制在1000元以内,超出限额以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严禁白条抵库。

(三)临时借款管理。村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完善审批手续入账,待报账和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冲抵,一律不得白条抵库,所借款项应在七日内归还,原则不得超过半年。

(四)出纳必须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登记工作,发生一笔登记一笔,确保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一致。

三、票据管理

(一)村与村之间和村与农户之间结算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市农委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此票据由代账会计分村设置票据领用登记簿,进行领用、销号、归档。村票据原则上由报账员负责填制。非报账员及非指定专人不得经手票据。票据只能在本村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严禁使用自制或自购收入凭证收款。严禁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二)村集体一般性支出使用正式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支付干部报酬和村民务工费等使用有领款人签字的村自制名册清单入账;支付干部报酬要附批准文件或会议记录;支付村民务工费等应附有具体务工时间及明细资料;对农户及其他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使用零星付款单并附支出明细或注明支付内容。工程支出使用税务发票入账,票据及内容要真实完整,入账时用银行转账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发票单据,代理会计一律不得入账。

(三)村发生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并经审批人签字审批后,交给报账员办理报账手续;报账员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给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并加盖印章及签字;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应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员,收回支出的款项,相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村报账员将手续完善的单据交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代理会计审核报账。

四、收入管理

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租金收入、资产变现收入、管理性收入、财政转移收入、项目建设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以及社会资助、捐赠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计入当年收入项目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现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非出纳不得经手现金;任何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收入款项,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五、支出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联签制度。每一笔支出单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村级支出由村书记(主任)审核、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复核签字并盖章。村民小组支出由村民小组长审批,村民代表监督并签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三重一大”等重大自主性支出和建设项目,必须履行集体决策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所谓“三重一大”指重大投资、重大举债、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所谓“四议两公开”指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班子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开支标准及审批权限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备案。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村干部报酬(除财政统发的外)含差旅费、值班费、奖金、通讯费等。村标准限额必须经村“两委”成员、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通过,张榜公示,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再报镇财务代理中心备案。严禁工作经费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巧立名目乱发各种补贴。

(四)村原则上不得报销生活招待费,确需支出的,必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年初制定限额,先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再报镇财务代理中心备案,做到先算后用,在限额内开支。

(五)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用途进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外借、改变用途等。凡挪作他用将收回专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村书记(主任)审核、审批,2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10001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由“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等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通过,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鲜章。所有支出项目一律不得肢解,并同时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并签字。

(七)农村集体经营收益以及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确须分配的,应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及姓名程序,再进行分配。

(八)村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必须书面报告镇党委政府审批或者有相关部门文件,未审批或无相关部门文件外出考察、学习、费用一律不予入账,自行负责。

(九)严禁新增债务。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抵押;不准举债新建工程;不准举债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滞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六、固定资产管理及物资管理

(一)建立资产台账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村集体的固定资产、财务资产,要建立明细登记,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固定资产台账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原始价值、保管人等;每年至少对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资产经营管理

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统一交村文书归档管理,并及时报送镇农业服务中心及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备案。所有资产经营合同均应实行先交款后使用,未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严禁发生合同尾欠。

(三)资产核销管理

对1000元以上的资产报废须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七、工程项目管理

(一)村自建项目包括各级财政需要投入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村道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农田水利、土地整理、水土保持、扶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文教卫等建设。

(二)自建项目必须在工程合同中载明税费承受方、明确付款时间及比例、工程验收、送审情况和明确扣取质保金等,在保质期内不准支付质保金。未按自建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的项目财政将不予拨付相关配套经费。配套资金原则按合同约定支付,未经验收审计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款项及余款。

八、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管理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主任人选,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强农惠农资金、集体经济财务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情况等。对重大财务收支、重要政策落实、重大事项及工程招投标、重大资产的处置涉及群众利益事项都必须全过程公开和及时公开。

(三)财务公开按照统一设置的表式,做到统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等,村财务按季公开,公开时间为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逐项逐笔公布上季度村财务情况,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0天。各村现金、银行存款流水必须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每年1、7月的15日为村民小组财务公开日,村民小组要按期公开上半年村民小组财务情况,在财务公开栏公开时间不得低于30天。财务公开表一式三份,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主要负责人、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报账员签字盖章后,一份在村内张榜公布,一份留村保管,一份由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保管存档。

村级要建立财务公开登记簿,做好财务公开记录,并由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要对每次村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按组织部文件要求,村出纳和报账员每月要核对一次账目。每月代账中心会不定时进行现金盘点,收据入账情况盘点,票据合规合理审查。

九、审计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追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者公务接待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村级财务和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对上级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三)村级所有收入未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的。

(四)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库存现金超出限额、超限额未使用银行转账支付的。

(五)未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的。

(七)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对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居委会财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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