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内容范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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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内容【第一篇】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6、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中国全党共同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其中的要害,就在于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能否把这份责任扛起来,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担当精神的检验。”中央纪委委员、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说。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以来,责任归位和落实工作受到重视。2014年,王岐山先后6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7位中央纪委驻会副书记分赴地方调研,都旨在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尤其是各级党委(党组)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牵住“牛鼻子”、落实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有力成效的关键。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内容【第二篇】

1、何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何为正确的讨论议论?

第46条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何为“妄议”?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算是正确的讨论议论,怎样算是“妄议”?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2、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先处分还是司法判决后再处分?

第27条、第30条和第34条结合起来看,可理解为在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后,给撤职以上处分。如果先给了处分,移送司法后不起诉、免于刑罚或者改判了,被处分的党员可能以判决结果来申诉,纪检机关可能又要重新调整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如果移送等司法判决后再处分,又不能体现快查快结的要求,且第27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体现这三个条文的规定要求?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执纪实践中,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与移送司法后的司法处理结果保持协调。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涉嫌犯何罪、司法机关可能做何处理有不同认识,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先依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至迟应当在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前,依据司法机关对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意见做出纪律处分。如果移送司法前已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根据司法审判结果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3、党员用自己家庭合法收入买豪车、名表等,是否会受到处分?

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党员用自己家庭的合法收入买豪车、名表等,会不会被群众举报,是否会受到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是关于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群众会认为他们没有体现出先进分子的本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

4、新版条例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是否放宽了要求?

新版条例删除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党员干部行政处分,再按新版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但没有明确给予什么等级的处分。而旧版条例对此明确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否表明新版条例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放宽了要求?

中央纪委法规室: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删除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就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分。

5、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6、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7、“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8、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9、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内容【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厅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廉洁文化建设,实现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作风保障。

二、学习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摆正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通过加强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业的自觉性。用党纪党规约束自己,作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带头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建设勤廉兼优的党员干部队伍。

三、学习教育对象

廉政教育学习活动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全体党员干部。

四、学习教育内容

1.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做好学习教育工作,提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主动性。

2.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省委实施意见以及厅党组落实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将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3.认真学习领会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厅廉政工作会议各项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厅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上。

4.认真学习党规党纪。包括新修改的《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党规党纪及上级下发的廉政文件。

5.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习方式

1.广泛性学习教育和针对性学习教育相结合。学习教育紧扣实际,强化廉洁从业学习教育,切实提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推进党员干部议廉、述廉、诺廉,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积极推进“廉洁承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的落实。

2.集中学习教育与日常学习教育相结合。集中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有关廉政教育的理论政策,鼓励党员干部利用学习强国等网络平台认真开展自学,公司纪委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3.正面典型学习教育和反面典型学习教育相结合。发挥党员干部表率和先进典型的辐射作用,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感召力,用生动感人的事迹鼓舞人、教育人,引导党员干部遵章守纪、倡导清正廉洁之风。组织全体人员观看案例视频,以案施教、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释理,不断给党员干部敲警钟,强化拒腐防变的自律意识。

六、学习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学习教育的必要性,有力的推进廉政教育活动。从实际出发,加强学习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统筹安排好各项活动的时间、内容和步骤,确保廉政教育活动有序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2.关注重要节点。在国庆、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和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关键时期,提前预想,提前警示,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廉洁承诺等形式,加强廉政宣传教育,重申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观念、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3.量化学习频率。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党纪条规,每年不少于4次;每年不少于1次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廉政知识测试或竞赛活动;每季度组织1次集中廉政学习;年内由支部书记上1次廉政党课。

4.建强廉政文化。加大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按上级要求上报廉政建设动态工作信息。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内容【第四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20_年我委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结合当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20_年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县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党员干部中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积极探索和实践人口廉洁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党风廉政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内容

1、廉政教育。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明确“52个不准”具体要求,规范党员干部的职务行为,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学习县关于20_年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的精神,明确20_年党风廉政教育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及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教育的制度文件,继续开展有关“三重一大”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水平,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工作要求及考核目标,提高履行责任制的自觉性。

2、法纪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项禁止性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适用的条款。

3、警示教育。以警示教育片的主要内容,在全委继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教育,通过案例分析,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有效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和预防职务犯罪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从典型案例中受到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4、预警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及有关时间节点,通过印发文件、会议宣传、专项通知、谈话提醒等形式,及时重申有关廉政规定,提倡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筑牢反腐倡廉防线。

5、确定主题。结合实际,确定主题,增强党风廉政教育教育的针对性,定期集中开展对党员干部党纪政纪条规教育,领导班子进行二次专题学习,并开好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6、各科室要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与部门的制度落实相结合,贴近实际,贴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丰富和创新活动方式。

3、资料要求:做好学习记录与活动资料的收集,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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