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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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第一篇】

申诉人:何xx,男,xxx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合同***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此案,并**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 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条合同***法定要件。原**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决第2页经**查明中“xxxx年元月,被告人何xx伙同王**(己**)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人宋飞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王**实施合同诈骗。宋飞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

不可否认,申诉人何xx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非法占有宋飞和蒋怀荣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宋飞、蒋怀荣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宋飞、蒋怀荣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刘春荣介绍认识到吴克和郭三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吴克、郭三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刘春荣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宋飞出具“我收到宋飞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宋飞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刘茂林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王****,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王**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从*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王**是联系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王**之前就曾与宋飞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宋飞也是通过王**才接触到申诉人,而蒋怀荣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王**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王**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王**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王**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王**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原**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行为。原**决认定证据不全面。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1997年申诉人通过郑丘安与王**认识,王**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刘春荣提起此事,刘春荣介绍了吴克、郭三认识,吴、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王**,xx年初,王**又将合同给了宋飞等人去签订合同。宋飞发货后不久。王**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孙一杰这个人。xx年5月20日,申诉人让王**到牡丹江市*局东安*分局**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刘茂林和孙一杰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分局进行了**,刘茂林于x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xx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刘茂林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刘春荣的询问笔录、王**的报案笔录、刘茂林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的行为,其也是受了吴克、郭三、孙茂林、孙一杰、王**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宋飞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决中,并没有**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 原**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在原**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被告人何xx骗取的赃物价值计***6329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xxx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208120元,在xxx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人宋飞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宋飞手写的收条一份)。

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

申诉人认为,合同***,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部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与正义所在。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

申诉人:何xx

日期:

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第二篇】

今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暂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工作,先后进行了3次测试,并举办了知识竞赛活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把培训和案件审核工作结合起来,在评查案件中以案说法,加深了民警的印象。在6月份开办的警察夜校上,我就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讲解,帮助民警正确的处理办案当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每周三的法制学习日,我都是精心准备,采取多种方法,强化学习效果,对一些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民警进行讨论,一年来,共组织学习40多次,学习各类篇目100余篇。对一些存在典型过错的案件,我认真进行剖析,在对交警大队违规处罚违章一案进行剖析以后,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执法讨论活动,深刻分析民警思想深处的原因,完善了一批执法制度,推动了全局规范执法建设的步伐。

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第三篇】

实习报告

20xx年x月x日至9月x日,我根据学校的安排,我在我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这一方面可以增加我们对公安工作的进一步认识和书本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另一方面,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增加自己的阅历,培养自己为人处世的好机会。 初次跨入公安局的大门,一切对于我们来说都是那么的新鲜与神秘,同时也深感公安机关的威严,但我们更明白这里将是我们实习的好机会。我实习的地方时市局的经侦大队,这里共有民警二十多人,是一把维护市里经济安定的利剑。实习是将自己在大学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一个转换过程,几年的大学是否学有所长,是否学以致用,通过这两个个月的实习就能够达到很好的检验效果。而第一次在自己所学专业的部门进行实习,我心里特别的激动。

经过在市局经侦大队两个月的实习,在实习指导警官的细心教导下,我已经从刚到大队对经侦公安工作的实践操作一片空白转变到对公安实践工作操作的进一步的熟练。特别是在自己跟从指导老师,对于经济案件的侦破了解已经从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进一步的和实践公安工作相结合。同时在这两个月的实习中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实习单位和我的指导老师都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巩固加深了我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了综合运用经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熟悉了经侦部门的工作程序,掌握了侦破案件的规律;再者结合办案进行了一定的调查研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和积累材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最后使我在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得到了全面锻炼,为从事经侦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就收获来讲,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第四篇】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 刑事侦查卷 正卷

(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移送案件通知书》

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

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 强制措施文书

(1)《拘传证》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5)《提请批准逮捕书》

(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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