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集聚【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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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第一篇】

新药与上市药品管理规定:

(1)新药:

指我国境内未曾批准上市的药品。已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亦按新药管理。

(2)上市药品:

又称为注册药品,指的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生产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制剂。

(3)特殊管理的药品: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4)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国家基本药物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遴选原则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国家基本药物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原则。

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第二篇】

一、交易五项测试的基本概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章《必须发表的交易》的要求,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在开展资产收购和剥离等交易时,相对规模的交易分为等级不同的交易分类,面临不同的信息公开和审查要求。

在判断交易类型时,规则提供了五个维度的比作为判断标准,即常说的交易规模五项测试。

五个比例本质上反映了交易目标对交易上市公司的重要性,目标对上市公司规模越大,重要性越高,面临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督要求越高,反之亦然。

如果五个维度计算的比例落在不同的区间,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合理判断上市公司的交易行为。

具体来说,比率主要有几个临界值:5%、25%、75%、100%,这分为:

股票交易(Sharetransaction)

必须公开的交易(Discloseabletransaction)

主要交易-销售事项(Majortransaction-disposal)

主要交易-收购交易(Majortransaction-acquisition)

非常重要的销售事项(Verysubstantialdisposal)

非常重要的收购事项()

五个维度主要涉及:

资产比率(Assetsratio)

收益率(Profitsratio)

收入比率(Revenueratio)

成本比率(Considerationratio)

股东比率(Equitycapitalratio)

香港股票上市公司涉及资产交易时,首先要以五个比例计算交易目标的相对规模在哪个水平,选择高者来决定交易类型。

简单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的资产规模为100亿美元,年收入为10亿美元,收购目标b公司的资产规模为亿美元,年收入为1亿美元,根据资产比例,/100=%,收入比例为1/10=10%,这里暂时不考虑其他比例因素的影响。

该交易类型应以10%的收入比率进入必须公开的交易,履行公开义务,遵守监督要求。

二、交易五项测试的其他规定。

但是,如果实际考虑的具体和复杂性,上市规则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1.关于资产比率。

也就是说,交易资产的总价值与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但是,如果交易与上市公司所持资产的股东变动有关,则必须考虑三种基本情况。假设这里是10%的股票变动

一是控制权不转移,即股票投资类型不变。

例如,a上市公司新收购目标公司b的10%所有权,通常b在a账本上按权益法计算。进行交易规模测试时:

分子为10%,分别乘以b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等

分母对应a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测量三个比例,取得高者。

二是a原本拥有b公司45%的股份,收购b公司10%的股份,a公司拥有b公司55%的股份,因此b公司首次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告范围。

由于b公司对a公司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联合公司变成了控股公司,因此在进行交易规模测试时与第一种情况有显着差异。

b公司成为a公司的控股公司,意味着b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必须一一纳入公司的合并报告书。因此,按照这个逻辑进行的交易规模进行计算

分子是b公司100%(不再是10%)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

分母是a公司的总资产、收入、税前利润。

三是a原本持有b公司55%的股份,交易中出售b公司10%的股份后,a只持有b公司45%的股份,同时失去b公司的控制地位,只按权益法计算b公司。

这种情况是第二种情况的反向,但交易规模测量时的原则一致。

也就是说,b公司不再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告书,会计必须从a公司的合并报告书中删除b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因此,在进行交易规模测算时,分子和分母与第二种情况一致。

另外,在选择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时,根据联合交易所的规定,使用最近公开的数量即可。也就是说,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书的总资产也可以使用,没有必要使用审计的年报数据。

2.关于收入比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主要营业收入,不包括非经常因素引起的收入,二是与资产比率不同,分公司的上市公司收入必须使用经审计公开的数据,不经审计的不能使用。

3.关于收益率。

一是这里的利润(Profits)是指税前利润的总额,而不是税后的纯利润

二是消除少数股东的损益。

Profits,mean,profits,profits,profits

和收入测试一样,分母的上市公司的利益也要使用经过审计公开的数据,不经过审计的利益数据不能使用。

4.关于成本比率。

分子是交易金额和协议的交易价格,分子本质上是开始交易的上市公司以香港股价计算的总市场价格,但具体计算有点复杂

在上市公司交易发生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香港股票交易价格中平均计算,乘以上市公司发行的外部总股东,如果香港货币的股价与交易金额的本币不同,则按相应的汇率进行折算。假设交易日是t日,成本测试分母的计算公式如下

【p(t-5)、p(t-4)、p(t-3)、p(t-2)、p(t-1)、/5*汇率*上市公司总股本。

如果上市公司在两个地方上市的话,也是乘以两个地方合计的总股东,本质上计算的是h股价格的总市场价格。

5.关于股东比率。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发行成本的股本面值(分子),除了在进行相关交易之前公司发行的股本面值(分母)之外,股本比率测试只适用于收购交易,与销售交易无关。

另外,在计算股票比率时,请注意不要包括上市公司的债务资本(如有)的价值,债务资本包括优先股。

6.关于同样的销售()。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销售外,上市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进行股票分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股票减少的情况下,必须根据股票变动的比例来决定交易类型。

例如,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完成股票分配后,上市公司持有附属公司的股票比例从90%下降到80%。进行交易比率测试时,分子为(90%-80%)*(附属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

除了以上介绍的基本内容外,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4章对交易的连续计算(12个月以内)、不同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调整(与上市公司使用的会计准则一致)、同一交易协议中有买卖(分别计算、高)等具体规定

三、不同交易类型对应的公开监督要求。

确定上市公司开始的交易类型后,通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和监督要求

五项测试只是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合规开展交易的前期环节。例如,如果交易涉及目标公司的收购,则应进一步适用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收购标准(Takeover)的监督要求。如果是很多上市公司,也必须满足其他上市地监督机构的合规要求。

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第三篇】

一、充分肯定上市工作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在各企业的不懈努力下,我市上市工作势头良好。目前已有上市公司5家,募集资金亿元,上市企业家数及融资额均居台州各县市首位,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值得充分肯定。这几年上市的时机相对较好,浙江省和台州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上市的政策举措,表明了上级政府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决心。从我市情况来看,一是基础扎实。20xx年全市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工业企业就有多家,其中相当多的企业财务指标达到或超过上市门槛,上市工作空间很大。二是后续有力。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家,其中报会企业1家,有望今年上市,辅导备案企业有2家。三是氛围良好。20xx年初重新修订完善了上市扶持政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2010?11号)。根据企业上市后涉及再投资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参考周边县市区一些新的做法,今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政办?2012?11号)。同时,设立“拟上市企业直通服务工作小组”,在全市上下已形成“企业争取上市,政府推动上市”的浓厚氛围。

二、正视当前企业上市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压力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上市资源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我市上市公司还

是以工业企业为主,以传统的制造业为主,如何围绕服务业、海洋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资源挖掘和培育,是当前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是上市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在上市培育过

程中存在涉及产权、环保、税收和发展空间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支持与解决。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延缓企业上市推进的速度。

三是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外流。全市上市公司累计融资净

额亿元,在以外投资项目的有2家上市企业,约占总金额的16%,其中在天津投资2个项目,投资额为亿元以上;在宁波投资2个项目,投资额亿元。占项目总数的%,涉及金额亿元。

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我市原有上市基础薄弱,起步晚,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特色等客观因素,也有世界经济危机,外需萎缩,导致企业业绩滑坡等外部因素,还有一些地方与部门对企业上市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打折扣,上市机构及队伍建设滞后,人员不专职,精力不到位,难以独立开展业务指导等原因。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的问题都不重视,都不能很好解决,那其他企业的问题就更不可能得到解决了。

三、强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千年古城新崛起”的奋斗目标,坚持“企业自主、政府引导,梯度推进、重点突破”原则,按照“上市一批、报会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总体思路,强化资源培育,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的上市,力争今后五年新增上市企业5家,在全市经济体系中形成上市企业板块。

一是加大企业上市扶持的力度。近日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市也应整合以前的扶持政策,加紧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几年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重点是完善了政策内容。一方面保留了原上市政策文件中仍在实施的有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参考吸收了近年来上市工作先进地区好的做法,内容比较全面,扶持的力度明显加强。政策条款总共十二条,除了延用原文件7条政策外,新增了一些内容,同时,我们希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享受扶持政策前,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对个人限售股股票(含股权激励股票)托管在本地、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在、公司注册地不得迁出等事项,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积极回馈地方,共同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是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制订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现代物流及金融等领域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一定要把成长型和科技型的民营企业作为培育上市资源首要考虑目标,这也是我们今后上市的优势所在、活力所在、潜力所在。重点是改变民营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加快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规范运作,为下一步上市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各地要继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举办论坛、专题辅导、交流学习等多种活动,对不同企业分类指导,有侧重地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对上市的认知程度,提高上市的自觉性。市金融办要跟踪服务好重点后备企业,要努力争取这些企业都能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三是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当前仍然要以中小板为重点引导企业上市,同时积极推动符合“两高、六新”(即高成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条件的企业登陆创业板;也支持企业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或到境外或通过买壳方式或登陆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鼓励和指导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和企业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要关心和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个平台,积极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公司债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股东将优质资产与核心业

务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同时,我们要高度重视融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项目落地问题,必须避免把千辛万苦拓宽渠道融入的资金,白白流向外地,我们承担环保、资源的成本,却让人家享用资金,让人家通过我们的公司实现了“借壳上市”。

四是推进股权投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也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企业治理和运营水平,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民营企业股权重构计划,为境内外知名创投机构服务临海企业提供便利,着力推动我市重点民营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实现股权重构与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股权投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都要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做大引导基金的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股权投资的资本供给,引导民间资金转化服务于实体经济,加快企业资本社会化的进程。要建立股权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动,筛选有意向引进股权投资的企业,纳入项目储备,优先推荐给实力强、口碑好、提供增值服务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将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是加强对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继续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要建立党委、政府班子领导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定期了解企业上市进展情况,督查有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健全上市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从制度上确保责任落实,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表彰。市金融办要配足配强人员,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要密切与省金融办、中国证监会和浙江证监局的沟通,及时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联系,要引导他们勤勉尽责,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环境。与上市有关的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规划、商务、环保、国土资源、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都要全力以赴为企业服务到位、支持到位,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千方百计帮助协调解决,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同志们,企业上市工作周期长,任务重,情况复杂,但我相信,有了一支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和一批质地优良的成长型企业,只要我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必将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第四篇】

2020年8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联合交易所)发布了首次公开招募股票和上市发行人的一般豁免和原则编制规则和联合交易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为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咨询总结文件(以下称为咨询总结),其中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已经得到联交所董事会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监督会)董事会的认可,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咨询总结包括以下三个领域的上市规则修订

一、一般免除编制规则:关于三项新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二、一般原则编制成规:九项多次按类似原则和条件向新申请人和/或上市发行人授予的免除编制成规

三、非主要修订:七项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以下讨论一般豁免和一般原则的修订。

1.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为了确保上市规则紧贴市场变化和简化上市流程,联合交易所决定将以下一般免除编制成规则,以免符合条例要求的新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再次提出免除、变更或免除遵守上市规则个别条文的申请,直接获得免除。

修订1: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以下简称h股发行人)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所需的股东批准规定(修订新《上市规则》第条)

该修订的目的是统一当前《上市规则》第条给予非h股发行者同样免除的规则,在将h股发行者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时,无需按照股东大会和相关类别股东大会股东认可的规定编制规则。该豁免只适用于h股发行人向现有股东按比例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除此之外,上市规则的原则,除非h股发行人的股东有别的协议,否则所有新发行的股东证券必须首先发行给现有股东,保护现有股东在股东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未经现有股东预约的证券,未经股东大会许可,可发行给其他人。

修订2:在联合交易所和内地交易所发售的h股发行者的成本比率计算方法(修订新《上市规则》第条)

由于在联合交易所和内地交易所上市的h股发行者的a股和b股和h股的价格因市场要求和投资者的行为而不同,因此在修订2股等h股发行者计算成本比率时,a股和b股的市场价格不是h股的市场价格计算,而是参考a股和b股(上市的内资股)

修订3:文件中明确记载股票号码(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条)

为了提高灵活性,修改了原规则的强制要求,允许上市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公司和股东资料部分的显眼场所注明股份代码,不必将其股份代码放在封面上(或者没有封面就放在主页上)。

2.一般原则编制规则。

关于联合交易所多次向首次公开招股和上市发行人提供的豁免,联合交易所决定将这些豁免背后的原则和条件纳入规则,将这些一般原则纳入上市规则,反映了市场现在接受的标准。其中包括(i)财务公开、(ii)购买资产、(iii)奖励计划和(iv)其他方面的一般原则。

修订4:业绩记录期后收购或收购的附属公司和业务财务资料(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和条,新设《上市规则》第条)

联合交易所理解,新申请人在遵守《上市规则》第(2)和(4)条的业绩记录期后收购或收购的附属公司和业务财务资料公开的规定时,在获得相关公司的财务资料时会遇到困难。联合交易所也明白,收购事项对新申请人来说并不重要,这个公开规定对投资者的价值有限。因此,联合交易所就此公布的免除条件制定了规则。

必要的申请人可以向联合交易所提交免除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免除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2)和(4)条的规定

收购。

项并不重大,即按新申请人业绩记录期内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计算每宗收购事项的百分比率均低于百分之五;

若收购事项将由首次公开招股筹得的资金支付,新申请人须获得证监会发出豁免证明书,无须遵守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三第32及33段的有关被收购业务财务披露规定;及

符合下列情况:a.新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涉及股权投资,而1新申请人无法对相关公司或其业务行使任何控制权且并无重大影响力;及2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已披露收购原因及确认交易对手方与其各自最终实益用有人均独立于新申请人及有关连人士;或b.新申请人收购业务或附属公司,而1新申请人无法获得有关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过往财务资料及获取或编制有关财务资料会导致过分沉重的负担;及2新申请人已在上市文件就每项收购遵从《上市规则》第及条有关公布须予披露交易所需的资料的规定。

修订五:于香港以外经营银行业务的财务资料披露(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条,遵守《上市规则》第至条有关财务资料披露的规定时,必须采用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标准规定的最佳做法。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在上市文件中的财务披露的规定须同样采用符合金管局标准规定的最佳做法。

联交所明白一般在于香港以外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已受等同于金管局的监管机构规管,且该等海外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指引已足够向投资者提供内容相若的所有有关资料。联交所已多次批出豁免遵守此第条的标准。有鉴于此,联交所就此豁免的条件编纳成规。

有需要的申请人可向联交所提出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会获得豁免:

申请人为在香港以外组织成立的银行,主要受等同于金管局的监管机构规管,而联交所信纳有关海外监管机构对新申请人有充分监管;及

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已就四项特定内容(1资本充足度;2贷款质量;3贷款拨备;及4担保、或然事项及其他承担)作出其他方式的财务披露,披露内容已提供充分信息让潜在投资者作出其投资决定。

修订六:更改财政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修订新立《上市规则》第条)

为了防止新申请人更改财政年度以操纵营业记录从而令其业绩符合《上市规则》第条上市资格基本条件中的各种测试,或意图避免披露引人质疑其是否适合上市的重大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列明有关新申请人更改财政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的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不会其考虑上市申请。

联交所了解过往新申请人多次提出豁免遵守此第条的申请,理由为希望在拟上市前将其和其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统一。因此,联交所就此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有需要的申请人须向联交所提交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会获得豁免:

新申请人为投资控股公司,更改财政年度是为了让其财政年度与所有或大部分主要经营附属公司统一;

财政年度结算日的建议更改并不是为了规避《上市规则》第 条项下的规定;及

建议更改不会严重影响财务资料的呈列,亦不会导致上市文件中应该披露或有关于评价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重大资料出现任何遗漏。

修订七: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及分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及条及废除《上市规则》第10项应用指引)

根据现时《上市规则》第、及条,发行人必须按照在此等条文列明的时限分发、刊发即披露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而此等规定适用于全部发行人,不论其股份何时开始上市。联交所了解如发行人上市后不久就须遵守此等规例刊发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的话,此等财务资料与其已在上市文件披露的财务资料差别不大,仍要求严格准守规例刊发及分发规定将失去意义,且对发行人造成更多行政负担。由于联交所已多次授出有关刊发豁免,现将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披露下列资料,即可自动获豁免:

已就该报告期间提供《上市规则》附录十六所规定有关年报的财务资料;

已说明其是否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规定,如并未符合,则已就偏离行为提供理由;及

已表明不分发有关年报及账目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新上市发行人仍须于其本来须刊发或分发的相关财务业绩及报告的时限内刊发公告,说明有关财务资料已载于其上市文件中。且新上市发行人仍须遵守《上市规则》第条就每年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规定。

修订八:航空公司购置飞机(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条)

由于一般发行人及飞机制造商所订立的合约均载有保密条文严禁披露飞机购买的实际代价,联交所已多次授出遵守《上市规则》第条有关披露其价格的豁免,现决定将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当交易涉及主要从事营运航空公司的上市发行人于日常业务中向飞机制造商购置飞机,而有关合约附有禁止披露飞机实际代价的保密条文,发行人可向联交所提交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其中须披露下列资料从而获豁免:

披露申请豁免的理由,并在交易的公告及(如适用)通函中披露其他适当资料;及

在下一份中期报告(如适用)及年报中披露下列资料:a.截至报告期末拥有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飞机的总账面净值;及b.截至报告期末承诺采购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承诺采购的采购总额。

修订九: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分拆作独立上市时的购股权计划限额(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条)

《上市规则》第 条附注1 规定,可于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购股权计划的所有购股权予以行使时发行的股份总数合计不得超过于计划批准日已发行股份的 10%。

由于联交所批准计划时,有关分拆的公司集团重组活动尚未完成,导致该分拆公司当时已发行的股数少于其上市当日的已发行股数,因此如严格根据上述10%限额在分拆前取得股东批准,则购股权计划的上限会在分拆后低于发行股本的10%。联交所因此将容许上市发行人按分拆公司于分拆上市当日的已发行股数厘定分拆公司的购股权计划限制的豁免编纳成规,发行人无须再为此提交豁免申请。

修订十:在联交所及内地交易所两地上市的发行人如何厘定其购股权计划的行使价(修订新立《上市规则》第条)

在联交所及中国内地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发行人除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条有关行使价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内地法规,包括按公布授出购股权之前的 A 股市价厘定购股权的行使价。由于内地对于A股的参考价的法规与《上市规则》第条的价格基准有差异,发行人在遵守内地法规时有可能导致违反香港第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的A股市价订定A股购股权行使价的机制更能反映A股的市值,且能避免境内外的法规不一致情况,联交所将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7条有关行使价的规定条件编纳成规,让该等发行人能按其在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市价厘定行使价。当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将可自动获豁免:

计划只涉及在内地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及

计划载有条文以确保购股权的行使价不低于授出购股权时相关股份在内地交易所的市价。

修订十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上市发行人的上市文件及交易通函中的营运资金声明(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条及附录1A部第36段及新立《上市规则》第条)

《上市规则》第及条要求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的上市文件及交易通函须载有一项董事声明,确认申请人或发行人集团有足够其使用至少 12个月的营运资金。对于一些已须遵守有关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水平规定的上市发行人(例如银行或保险公司),其资金流动性理应已达适当水平,提供营运资金声明的规定实际作用不大,联交所一般会豁免董事声明要求。联交所现将豁免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上市发行人遵守此规则的条件编纳成规,前提是:

加入此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及

新上市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方面由另一监管机构所审慎监督;并且该等上市发行人需另行披露就:

相关司法权区或营业地点对有关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的相关偿付能力和资金充足及流动性水平监管规定;及

发行人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偿付能力、资本充足比率及流动性比率。

3.结语

联交所多年来授出不少遵守《上市规则》的豁免,是次咨询将经常获豁免的一般豁免及有关豁免的一般原则编纳成规,令《上市规则》紧贴市场变化,与时并进,并从而减轻联交所、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的行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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