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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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篇】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二、群防群治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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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篇】

一、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我们建筑施工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来说是责无旁贷。施工企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否则就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工作必须深入,不能“蜻蜓点水”,不能认为这是分管领导或安全部门的事,仅满足于“每逢开会讲讲,来了文件念一念,出了问题查一查,年终总结挂一挂”。增强安全意识靠教育,抓好安全靠落实,工作要抓到点子上,对安全工作要有责任心,紧迫感,企业安全工作就会搞上去,安全生产就会抓好。

二、学习《条例》要与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明确施行《条例》,就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条例》是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通过学习“两法”,可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条例》涵盖范围广、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处罚力度大,全面深入地学习《条例》,研读领会法规原文,把握其基本原则,掌握其中规定的各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基本保证,也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遏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措施。抓安全生产,一定要杜绝六种倾向,进一步摆正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①杜绝顾此失彼,不能抓质量时忘了安全,抓进度时不顾安全。②不把安全生产当做永恒的主题,认为是老生常谈,思想麻痹,往往事故就会钻了思想麻痹的空子。③杜绝形式主义,热衷于上传下达,讲得多,做得少,只打雷,不下雨,责任不到位,检查不及时,措施不得力。④杜绝弄虚作假,出了事故,隐瞒不报,不分析原因,不追究责任,不制订防范措施,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⑤杜绝金钱至上,有的企业只为赚钱,不顾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添置、配备的安全设施不配备,该发放的劳保用品也不发,有些已经老化的电线也不更换,这就给事故留下隐患⑥杜绝有法不依,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都是安全生产中必须执行的,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知法懂法,依法进行施工生产,决不能敷衍、应付。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对减少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有着重要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贯彻这些制度,就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制度的约束,就能使企业的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整体素质的高低和职工的技术水平。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存在有许多危险因素,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和起重伤害都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严重威胁,在制定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时,我们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立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观念,要从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盯住不放,一抓到底,鼓励员工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各级管理人员为工人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篇】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九)法律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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