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实施办法
X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X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谈心谈话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干部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关心爱护干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谈心谈话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X市纪委监委成立谈心谈话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任副组长,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干部监督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谈心谈话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谈心谈话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重要岗位的干部和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的谈心谈话;
(三)指导、检查、督促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开展谈心谈话工作;
(四)研究解决谈心谈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谈心谈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实施。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的谈心谈话;部门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对干部进行谈心谈话。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谈心谈话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新提拔任职的纪检监察干部;
(二)岗位调整、交流轮岗的纪检监察干部;
(三)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的纪检监察干部;
(四)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纪检监察干部;
(五)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的纪检监察干部;
(六)其他需要开展谈心谈话的纪检监察干部。
第九条谈心谈话的内容应根据谈心谈话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提醒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接受监督;
(四)对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指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批评和教育,督促其及时整改;
(六)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谈心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专题谈话、随机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工作调研、检查考核、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时机进行。
第十一条谈心谈话的程序一般包括:
(一)准备阶段。确定谈话对象、明确谈话目的和内容、制定谈话方案、预约谈话时间和地点等。
(二)实施阶段。按照谈话方案,进行正式谈话。谈话过程中,应注重营造轻松、坦诚的氛围,鼓励干部讲真话、道实情。谈话人应认真倾听,做好记录,对干部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能够当场解答或解决的,应给予明确答复或帮助解决;不能当场解答或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解决。
(三)反馈阶段。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及时将谈话情况向谈心谈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根据需要,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谈话情况。对于谈话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和处置。
(四)整改阶段。针对谈话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谈话对象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谈话人报告整改情况。谈话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X市纪委监委应加强对谈心谈话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谈心谈话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十三条谈心谈话工作应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干部工作实绩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谈心谈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敷衍塞责、走过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加强对谈心谈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鼓励干部对谈心谈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第十五条谈心谈话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和干部个人隐私。对违反保密纪律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