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农村法律知识宣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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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一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1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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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二
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感谢。今天,我们共同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部法律。希望大家学完后,都能当一次义务法制宣传员,把它讲给身边的人。为我们和谐鲤鱼的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因为来到在这里的村里的领导及群众代表,如果我们身边的人都遵纪守法了,那么家庭就和睦了,村里和谐了,企业和谐了,乡镇和谐了,自然我们的社会也就和谐了。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建立和谐社会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什么这样说呢?听完以后大家就明白了。
一、首先,介绍一下关于刑法的基本常识
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实施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表现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是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如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法来调整的。而刑法的调整和保护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有四个方面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犯罪行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为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刑法规范,因此单纯违反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受刑罚处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行营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前面已经说过,附加刑刑法第34条35条规定了罚金、剥夺这个制权利与没收财产。适用外国人的驱逐处境。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整体,它与犯罪的概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包括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这四个方面必须是有机统一。如果某种行为只是符合某个或某几个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则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成立犯罪。例如,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害他人的,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详细的讲解一下犯罪构成这四个方面。
1、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如刑法第17条对犯罪主体的年龄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做了规定,第18条对辨认控制能力做了规定;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规定了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如有的条文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规定必须是现役军人。
2、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两种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第一、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二是意志因素,寄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它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是使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行。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例如,故意杀人时,只要求认识到有人会死亡即可,不要求具体认识到谁在什么具体时刻死亡。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是那种情况,应以席给人自身的人士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对危害结果的明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某些犯罪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例如,窝藏赃物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嫖宿幼女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卖淫者为幼女。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会发生的那种危害结果;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方人士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例如,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罪行,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深夜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明知放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在于烧毁帐薄,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就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三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1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4) 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
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 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后,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土地,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交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当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1)“提出申请
a.土地流出方向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报送.
b.土地流入方向镇土地流转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
a.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b.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
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
县、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
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镇、市归档备案.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
(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
(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
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1)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镇(街道)或者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土地也在被不断的征用,为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1、什么叫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2、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关于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朋友关注的主要是赔偿问题,而补偿各地又不尽相同,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
科学技术是促进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农业技术推广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代生产力的主导力量.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农业的紧密结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1、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2)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农业技术的应用
农业技术应用是指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推广的农业技术的应用.为确保农业技术的应用效果,支持和保护农业技术应用主体参与应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1)无偿服务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形式
(2)农业劳动者享有对推广技术的选择权
(3)农业劳动者享有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
3、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
为了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了具体规定.
a.国家投入资金;
b. 社会各界筹集资金;
1)集体资金;
2)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通过自身经营服务创收筹集的资金;
3)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投入的资金;
4)国内外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和捐赠资金.
(2)人员保障
为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推广队伍,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有关保障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
a.稳定农技推广队伍
b.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3)物资保障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托一定的物资条件,如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生产资料、试验基地等.《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的规定这些要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转租和拍卖.
三、农村婚姻法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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