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工作总结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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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工作总结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标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招投标管理工作总结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
(二)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及备品备件。
(三)2万元以上的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主管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常设成员企管、供应负责人担任,设立一名临时成员,根据标的确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六条供应部在接到需要招标的物资计划后应及时申报(填写招标申请书),总经理批准后、按拟定办法组织以下工作(基建工程由办公室组织生产工程由生产组织):
1.拟订标书(或招标书)。填写招标通知书,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原则上提前三天发送招标组成员。
2.发布公告或邀请(公告应在企业内部以多种形式公告)。
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拟定审查报告(招标会宣读)。
4.组织招标会议。
第七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八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表人证明;
3.投标人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主要业绩表;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7.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招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第九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予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投标
第十条投标可以采取会议、书函两种形式,也可以分开进行,但是要坚持能集中就集中的原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我公司。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标书的内容、形式可决定是否收取投标押金,如需要收取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需要收取押金的在资质审查检束后收取。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退还,中标者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竞争特别激烈,或投标人超过7户以上的可以采取两步投的办法,先进行初投选定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条对于收取押金、标书费的招标项应采取公开解标的办法,其余标书由领导小组决定开标办法。
第十六条开标前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标书秘密,
第十七条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定标后,应当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以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特大或特别标书,可以确定两家以上中标,由公司组织专人对中标人进行考察后确定。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两户以下标书为无效标书,应组织重新招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各组织对于应招标物资、原材料应尽早安排,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意规避招标,对于有意规避者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招标物料因时间或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标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可免于招标。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过招标重复进购物资可免于招标。
招投标管理工作总结3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州残联的具体指导下,我会按照“创新思维、转变作风、主动服务、加快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残疾人救助、保障、就业扶持、维权等工作,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实施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
2015年,省州分我县为民办实事0—7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32名,其中脑瘫13名,智障12名,孤独症5名,人工耳蜗2名。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我会早计划,早部署,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残联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专人负责。县残工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2015年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制定了《县0-7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于2月27日在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会议上做了具体安排,并正式启动了贫困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县残联与乡镇残联签定了《2015年县实施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项目责任状》。截止6月30日,已完成33名任务,其中30名贫困残疾儿童入住省州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3名聋儿进行了初筛。
(二)主动搞好康复服务。
1、实施假肢手术20例。为帮助残疾人减少肢体残缺的痛苦,积极补偿心理或身体功能,我县根据残疾人需求情况,积极开展实施矫正、适配、假肢手术,到6月28日,已完成假肢手术20例,完成县政府目标管理的67%。
2、落实精防免费服药和住院补助50人。为切实稳定全县精神残疾人的病情,减少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县实行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制度,目前已经完成摸底调查等前期任务。
3、免费发放辅助器具170件(辆)。我会以满足残疾人正当需求为原则,今年从省辅助器具中心购置万元的辅助器具,利用“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免费发放给残疾人辅助器具170件,完成县政府目标管理的77%,社会反响好。
(三)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2月27日,我县召开了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的重度残疾人不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为加大宣传力度,县政府和县残联网站刊发了《关于在全县实施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的通知》,县电视台也在晚上黄金时段播发了公告,就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发放程序进行了全面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截止6月20日,完成了2014年5月1日以前办证的878名残疾人月重度残疾人补贴补发工作,做到了应补尽补。完成了2014年5月1日以后的381名残疾人申报对象资料的审核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财政“一卡通”输机,预计7月中下旬发放到位。
(四)切实开展就业帮扶工作
1、完成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为认真执行机关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县残工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逐一对164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是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了年审,到6月25日,已完成年审任务,其中有26个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39名。
2、认真实施残疾人扶贫工程。实施“连千村帮万户扶贫工程”,与10户帮护户建立《帮扶工程联系卡》,根据他们的实际,帮助他们制定了产业发展计划,每户扶持1000元发展资金,还免费赠送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24副(个)。积极开展残疾人创业调查,对全县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服务业且具有的一定规模的创业残疾人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为下半年进行扶持奠定了基础。
3、积极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上半年举办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一期,培训残疾人50人,完成政府目标管理的63%,实施盲人按按摩进社区活动,5名盲人正在接受培训;完成15名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32人,完成政府目标管理的64%。
(五)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
1、助残日活动有声有色。今年5月19日是全国第二十五次助残日,我会围绕“关注孤独症儿童,走向美好未来”活动主题,在县电信大楼前开展助残扶残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有奖知识竞猜等方式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免费发放轮椅28台,拐杖、助听器120件(副)辅助器材,共展出宣传牌8块,悬挂宣传标语5条,发放助残扶残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人员咨询500余人次,慰问孤独症等残疾儿童29人,送去慰问金14500元。
2、认真实施“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为帮助残疾高中学生圆大学梦,对全县贫困残疾高中学生进行了调查摸底,并通过广播、张贴公告和网络等多种媒体途径,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学校初审、公示确定、残联复审”程序,确定了县一中张璇等4名资助对象并给他们每人发放资助金1000元。
(六)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积极申报2015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根据上级残联安排,我会今年4月份对2015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6月20日前对280户符合燃油补贴要求的对象进行了网上录入,并申报了2015年的补贴。
2、积极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上半年共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50多人次,为残疾人解决了就业、就学、辅助器具等许多生活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贫困残疾人的后顾之忧,半年来我县没有出现违规上访现象。
(七)全面完成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工作。
为全面掌握全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根据中央、省、州残联会议及文件精神,我会积极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截止3月15日,全面完成残疾人数据库内4700名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任务,将所有调查数据全部录入系统,完成率为100%。
(八)严格抓好日常管理
1、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上半年为残疾人提供便民服务380余人(次),积极维护更新县残联门户网站,认真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工作,截止6月30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1109本。
2、狠抓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县残联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实行月工作、学习、考勤、纪律督查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奖罚分明,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我县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计划》,印发了《2015年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2015年县残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了党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开支制度等一系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人事、财务、工程三项工作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末位表态制度,认真落实《廉政准则》,规范小车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和公务接待标准。上半年本会没有一人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思路清晰。根据干部自身特点,制定了《2015年县残联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工作责任分解到人,使每位工作人员对自己全年任务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工作责任人按月制定工作计划,分管领导按月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实施的,采取提醒、帮助等措施督促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制度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议事、学习、考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克服了办事的随意性。切实做到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做好抢救性康复项目对象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对象按时进行康复训练,达到预期康复效果。
二是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按季核发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补贴,做到应发全发,不遗漏一人,并建立好档案。
三是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用药补贴工作,为30名精神病患者用药对象提供补贴。同时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辅助器具70人以上,完成残疾人假肢手术15例。
四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五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11月底前对280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到位,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我县无违规上访现象。
六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基础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各项数据统计录入,全年换发残疾人证1500本以上。
招投标管理工作总结4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招投标管理工作总结5
一、凡公司内部承建的工程项目,均可采用公司内部邀请招标和议标管理规定。
1、凡工程造价≤100万,涉及惠南、大团、航头、周浦、临港的大中修项目,由各镇项目部自行议标。
2、凡工程造价>100万,采用公司内部邀请招标。
二、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投标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投标人为公司合格分包单位信息库成员。
三、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从信誉好、承诺条件优越、履约能力强、有抗风险能力、无不良业绩和行为等投标人中选择,但邀请招标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对投标人具有不良业绩者一律取消内部投标资格。
四、为避免投标中恶性竞争,投标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自身实力,充分考虑招标文件中及市场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
五、公司内部招投标采用最低合理价及综合评估法,并结合工程特点以及合同方式等多方面因素选定合理的评分方法。
六、公司内部招投标的评委由公司项目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不少于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
七、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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