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集聚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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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第一篇】

1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设立之初目的是为解决当时的现状,是帮助当时因失业被迫下岗陷入贫困的人们,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开始是为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才建立了现款给付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领域慢慢扩大到了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地域从城市扩展到了农村,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社会救助体系。

建国初期社会救助制度的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救助农村和城镇的贫困人口。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社会救助代表会议,会议确定了“在政府领导下,以民众自救自助为基础开展人民大众的救助福利事业”的基本救助原则。1950年7月,全国民政第一次会议把救助救灾工作确定为内务部的重点工作,并且设立了社会主要管理和负责全国社会的相关救济工作。随后,1953年7月,内务部增加设立救助司,主要负责管理村庄救灾事件和社会救助事件。

各地方政府也开始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事宜,之后社会救助工作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迅速发展

在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下,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从救助、五保、扶贫和救灾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系列改革。其中救助有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救助两种情形。享有定期定量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未成年儿童、严重的残疾人、没有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对象的人群;还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助的相关人员。而享受临时性救助的主要是对低收入人群和生活没有稳定着落的乞讨流浪人员的救助,救助范围中包括了对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的救助。五保中涉及范围主要是指为了满足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對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社会救助活动。

扶贫是指从思想、政策、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对农村中贫困户给予扶持,让其通过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现状。救灾是指帮助灾民脱离当下的灾难险情,减轻一定的灾害损失,帮助其克服灾后生活困难从而提供的社会援助服务。

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现状

首先,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各级政府系列制度如何规范落实在现在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都有着明确规定,并且规定每年社会救助项目的花费金额也要纳入到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去。其次,我国社会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特困家庭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灾后困难救助以及突发各种特殊情况困难为辅的救助体系,这无疑是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合理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也有利于较好地覆盖各类困难人群。所以,这种制度的反贫困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

总的来说,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支持。

2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关于《收容遣送办法》的问题

《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进一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原因是实施对象模糊,被救助人员范围一直不断扩大。规定被收容派遣对象的范围是:农村流入城市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的人员。然而让我们感到惋惜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被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一直在恶性扩大,以至出现了“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能力的人员)被送收容遣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全的流浪人员被送收容遣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合法证件、没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者被送收容遣送,最后演变为刚进城市没有找到工作和住所,未及时办理“务工证”和“暂住证”等临时证件的农民工也被送收容遣送。

第二个原因是收容遣送功能界定不清。《收容遣送办法》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得到国家和政府部门救助、安置和教育的对象是因生活压力过大被迫选择在城市中流浪乞讨的人群;但另一方面又写到被收容派遣的人员必须按照“服从、收容、遣送”的原则执行,这样有利于体现社会救助中收容派遣的福利和功能,并且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办法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农村“五保户”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最早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现实生活中执行落实得最好的救助制度,一提到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两个。但社会救助体系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中包含内容过于狭隘,一大部分都是临时性应急救援,举例来说,某地方突发生山体滑坡现象,若只有极少数家庭房屋遭遇此灾害的话,这个家庭就很难得到社会救助,若是有,政府的救助款也是不够修建房屋的;只有当大批人们房屋造成大面积损伤或毁坏时才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 在农村,虽然有些制度已经制定出台了,但是执行力度却很差,导致有效执行出现了问题,到目前为止,对于很多农村人口来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仍然是陌生的,一项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就等于没有这项制度。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供需矛盾突出

资金的解决除了依靠政府外,可以采用社会捐助的方式,用慈善的力量来引领主流思想。但是这样做的问题是有些许多慈善组织最初成立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其逐渐发展就会产生一定的排他性,造成垄断,还有一些社会捐助项目由于优惠政策支持效果不明显,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慈善意识较弱,公益慈善活动氛围低下,公益组织团队建设滞后及一些慈善组织自身深陷丑闻的影响,导致大多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没有办法得到真正的保障。由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也相应的表现出一系列的不平衡状态,在偏远山区的人们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大多数人处在贫困的边缘,一些城市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具体落实时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补助,若政府资金不富足则城市低保就会很少,那么会出现满足不了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状况。

3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使得应当获得救助的却无法获得有效救助的关于效率低下的问题,那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恰恰能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很多问题。

《救助管理办法》是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发展

《救助管理办法》是《收容派遣办法》的升华和总结。

《收容遣送办法》这部法律法规颁布时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和谐团结,安定社会秩序,而《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实施落实社会救助,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收容遣送办法》在落实时,负责主体是扮演“抓”和“押送”角色的公安机关人员。但《救济管理办法》中明文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系统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救助工作,并对流浪救助站进行指导和监督,就此在管理城市乞讨流浪人员中确立民政部门的负责主体地位。但《收容遣送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收容遣送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大,直至范围扩大进城务工寻找发展的农村青壮年。至此,救助救援对象范围在《救助管理办法》中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没有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意指并不是城市中的流浪人员都可以得到救助。

法律对救助对象的界定,既有利于保障救援对象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建设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收容遣送办法》中大部分规定是指对被收容人员的义务性要求,针对救助救援站及其工作人员设定的大多禁止性规定都在《救助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从立法角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在各级人民政府在社會救助方面的基本职责,突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对需要救助对象各类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做到为真正为需要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完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加强对救助救援站中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过程中的监督,而且受到救助的人员也需要对救助救援站进行一定监督。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救助人员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防止少数人钻救助政策的空子。

《社会救助法》的颁布,既能保证我国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又有利于明确我国公民的所享有的权利、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社会救助的性质、社会救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与保障等。

多渠道筹措资金

对于筹集资金方面应以政府为主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参与社会捐助,改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政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官方媒体加大政策信息宣传力度,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益事业中,给予参与者税收方面的优惠补贴,保证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制度中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政府要与民间组织共同承担风险。政府部门也可设立专项救助资金项目。参与社会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可通过申请专项基金项目进行救助,民政部门对此项目需要对申报审核、实地考察及救助反馈进行全程监控,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成功申请救助专项基金后非政府组织必须按照专项申报内容落实,而接受救助的组织必须要有配套的管理机制、财务制度和救助体系,保证救助专项的顺利实施。

总而言之,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有利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可以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让更多的团体组织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帮助人们摆脱贫困状态,让人们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生活安定幸福。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第二篇】

社会救助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基层社会救助逐步扩展到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帮扶与救助等业务,社会救助工作日益完善;但从基层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因素,制约着社会更加公平的实现。

一是资金来源单一,救助广度深度受限。近几年来政府和慈善方面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虽然逐年见长,但是需救助的人员涨幅大于资金投入的涨幅,加之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筹资渠道少、数量小,来源较为单一;由于资金少,救助标准仍然较低,被救助对象生活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二是标准制定固化,救助公平公正受限。将家庭收入作为主要的确认标准,没有考虑家庭的刚性支出,致使许多家庭收入高于救助标准,但家庭刚性支出过大的群众无法享受国家应有的救助;将有无赡养人作为特困供养的确认标准,缺不考虑赡养人的赡养能力,造成一些有子女,但子女物质条件不高或者赡养能力差的老人无法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三是项目实施单一,救助体系完善受限。我国当前虽然建立了以生活救助为主,生产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为辅的基本体系,但在具体实施中主要还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其他专项救助仍“徒有其表”,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下列三点建议:一是扩宽筹资渠道,增强救助的广度深度。建立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募捐,把社会救助的“蛋糕”做大,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接受救助后生活能得到明显改善。二是科学制定标准,强化救助的公平公正。建立复合型的救助标准,改变单一的以家庭收入,赡养人情况为主的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建立复合型的救助标准,实现“应保尽保”更加公平公正。三是全面实施救助,完善救助的体系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实施救助工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和更多得困难现象得到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第三篇】

合肥市人大代表陈巧妹反映,自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减轻了贫困群众经济负担,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在调研中也发现,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资金总量不足。全县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慈善筹集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尚未未开展。二是医疗救助标准相对偏低。目前,大病医疗救助除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外,其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一定最高限额,对于大病患者来说,只是一种政府关爱性资助,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导致出现特殊重大疾病就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是救助面相对偏窄。我县目前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界定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特困优抚、城乡困难群众,但在实际生活中,患重病大病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不一定是上述救助对象,导致“同病不同命”现象,使一些发生较大医疗开支的家庭,因没有被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失去救助机会,而成为新的特困群体。四是政策衔接不紧。虽然我县对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政策整合,但在实际工作中与其他单项救助政策没有做到有机衔接,仍然存在各自为政现象,信息数据不能实现共享,横向协调衔接有时出现脱节,重复救助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城乡医疗救助效果。

为此,建议:

一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探索将部分社会慈善资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大医疗救助资金蛋糕,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二要改进救助方式,建立“三办合一、同步结算”制度,实行合管办、民政救助与定点医院同步结算;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并符合条件救助对象进行定点定额救助。

三要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优抚对象等扩大为按实际救助需要来确定,使救助范围扩大至可能因病致贫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尽可能地做到应救尽救。

四要搞好各项社会救助之间的有效衔接,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困难救助等有效整合,实现救助资源共享,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和同步结算,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减少重复救助现象,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第四篇】

一、基本情况

嵩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北麓熊尔山、外方山之间,版土面积3008平方公里,56万人,县城距洛阳90公里,距省会郑州200公里,属国家级贫困县。由于版土面积大,人口多,且地处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贫困人口也相对较多。目前,我县共有各类民政对象31937人,其中:城市低保7100人、农村低保20338人、五保对象2833人、优抚对象及建国前老党员1666人。

二、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越来越加重视,随着民政部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量不断加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我认为突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政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大与民政人员少、编制增长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民政工作已由传统的十余项职责增加到30多项,但是国家未出台相应的增加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策,使工作多、人手少的反差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民政部门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就嵩县而言,全县16个乡镇,大的乡镇配备2个民政助理员,小乡镇只有一个人从事民政工作,根本无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本职工作。

二是在2005年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工作神圣而光荣。而目前乡镇的计划生育、林业、水利、司法等七所八站均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唯独民政是合署办公。无单独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落后,办公条件差,这种机制严重制约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工作职能看,乡镇民政在本来工作任务就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兼职现象,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基层民政经费严重不足。近年来,上级拨付地方民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数目甚大,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异常紧缺。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下乡调研、各种表册印制等都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然而,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策、工作经费紧缺的双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五是民政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拿着手机、戴着项链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民政维护稳定的一大难题。

综上所述,由于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紧缺,致使民政工作信息不灵,政策和法规宣传面不广,贫困对象救助不及时,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直接困扰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意见和建议

1、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具有业务多元性、管理分层性、工作社会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同时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需要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城乡自治组织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协同。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才能促进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这一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足够的资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各级政府应通过建立民政专项资金及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比例,积极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等措施,不断聚集更多的财力、资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为重点的民政事业建设发展上来。

3、在乡镇恢复民政办或民政所机构,充实力量,稳定队伍。由于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和业务性强,对民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民政干部数量和稳定的民政干部队伍,解决好有人干事的问题,各乡镇至少配备3—5名专职民政干部,让民政干部有阵地、有职有权,以增强民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强化落实。

4、解决好县、乡民政工作经费问题。民政业务工作经费关系到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是落实和执行政策的体现,也是规范使用民政资金、保障民政资金专款专用的基矗建议上级拨入一定的民政工作经费,以保证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确保工作成效。针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多、管理服务对象多、牵涉业务多、资金量大以及对民政干部要求高的实际,要加强对民政干部的培训力度,每年专门组织全县民政干部集中培训,采取走出去参观学习、举办民政干部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培训,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丰富理论水平、提高业务技能、加强道德建设、筑牢思想防线,以利更好地为民政对象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适应民政工作的需要。

6、改善办公条件。请上级考虑给乡镇乡民政所适当配备微机、打印机和其它必要的办公设施,使基层民政干部从传统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通讯靠“吼”、交通工具靠“走”、办公靠“手”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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