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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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1
中国法院网讯 周某受闫女士的邀请去给闫女士母亲过生日,因饮酒过多死亡。后周某亲属将(邀请人)闫女士和陪酒者(闫女士的5名亲戚)告上法庭。3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陪酒者(陪同周某喝酒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元。 判决被告闫女士(邀请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同村闫女士的邀请下,骑摩托车将闫女士带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张某过生日。中午,张某家准备了两桌饭菜,其中一桌饮酒、一桌不饮酒。周某与闫女士的5名亲戚共六人同桌吃午饭(该桌为饮酒的桌子)。吃饭期间,周某饮了不少白酒。后闫女士的弟弟与闫女士的一名亲戚将周某送回家中,发现周某家中无人没有通知其亲属。当周某家人发现周某时,周某已不醒人事。后经抢救无效周某于当日死亡。2010年2月,经尸检,周某为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周某的亲属认为,闫女士有事请周某为其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周某未收取任何报酬。闫女士等人明知周某驾驶有摩托车不能喝酒却在喝酒时不予制止。当发现周某喝多时,不但不及时进行抢救,反而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不醒人事的周某放在家中,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闫女士等人应该承担责任。经多次与闫女士及闫女士娘家人协商赔偿无果,周某的亲属便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女士及与周某同桌吃午饭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等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6862元。
闫女士等人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强迫劝酒的行为,周某是自己喝的酒。他们把喝多后的周某送回家中,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导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闫女士的5名亲戚作为与周某一起的用餐者,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应对周某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均未尽到,故应对周某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10%为宜)。闫女士让周某骑摩托车带其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过生日,对周某过量饮酒的行为未及时有效加以劝阻,以致最终造成周某醉酒死亡的后果,故闫女士对周某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10%为宜)。经法院核定,原告方应获得的各项费用共计元,其20%为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的亲属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周某因受人邀请赴宴,喝醉后被一起喝酒的朋友送到家中,没有通知其亲属,后因为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该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导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邀请者和陪酒者作为与甲一起的用餐者,在甲醉酒的情况下,应对甲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均未尽到,故应对甲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受邀赴宴醉死 邀请人陪酒者担责两成 请问这个怎么答辩好啊 周某受闫女士的邀请去给闫女士母亲过生日,因饮酒过多死亡。后周某亲属将(邀请人)闫女士和陪酒者(闫女士的5名亲戚)告上法庭。3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陪酒者(陪同周某喝酒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元。 判决被告闫女士(邀请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同村闫女士的邀请下,骑摩托车将闫女士带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张某过生日。中午,张某家准备了两桌饭菜,其中一桌饮酒、一桌不饮酒。周某与闫女士的5名亲戚共六人同桌吃午饭(该桌为饮酒的桌子)。吃饭期间,周某饮了不少白酒。后闫女士的弟弟与闫女士的一名亲戚将周某送回家中,发现周某家中无人没有通知其亲属。当周某家人发现周某时,周某已不醒人事。后经抢救无效周某于当日死亡。2010年2月,经尸检,周某为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周某的亲属认为,闫女士有事请周某为其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周某未收取任何报酬。闫女士等人明知周某驾驶有摩托车不能喝酒却在喝酒时不予制止。当发现周某喝多时,不但不及时进行抢救,反而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不醒人事的周某放在家中,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闫女士等人应该承担责任。经多次与闫女士及闫女士娘家人协商赔偿无果,周某的亲属便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女士及与周某同桌吃午饭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等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6862元。 闫女士等人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强迫劝酒的行为,周某是自己喝的酒。他们把喝多后的周某送回家中,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周某受闫女士的邀请去给闫女士母亲过生日,因饮酒过多死亡。后周某亲属将(邀请人)闫女士和陪酒者(闫女士的5名亲戚)告上法庭。3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陪酒者(陪同周某喝酒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元。 判决被告闫女士(邀请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同村闫女士的邀请下,骑摩托车将闫女士带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张某过生日。中午,张某家准备了两桌饭菜,其中一桌饮酒、一桌不饮酒。周某与闫女士的5名亲戚共六人同桌吃午饭(该桌为饮酒的桌子)。吃饭期间,周某饮了不少白酒。后闫女士的弟弟与闫女士的一名亲戚将周某送回家中,发现周某家中无人没有通知其亲属。当周某家人发现周某时,周某已不醒人事。后经抢救无效周某于当日死亡。2010年2月,经尸检,周某为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周某的亲属认为,闫女士有事请周某为其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周某未收取任何报酬。闫女士等人明知周某驾驶有摩托车不能喝酒却在喝酒时不予制止。当发现周某喝多时,不但不及时进行抢救,反而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不醒人事的周某放在家中,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闫女士等人应该承担责任。经多次与闫女士及闫女士娘家人协商赔偿无果,周某的亲属便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女士及与周某同桌吃午饭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等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6862元。
闫女士等人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强迫劝酒的行为,周某是自己喝的酒。他们把喝多后的周某送回家中,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导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闫女士的5名亲戚作为与周某一起的用餐者,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应对周某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均未尽到,故应对周某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10%为宜)。闫女士让周某骑摩托车带其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过生日,对周某过量饮酒的行为未及时有效加以劝阻,以致最终造成周某醉酒死亡的后果,故闫女士对周某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10%为宜)。经法院核定,原告方应获得的各项费用共计元,其20%为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的亲属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岸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渝卫妇社〔20xx〕28号)文件的要求,南岸区卫生监督所认真组织实施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以建立覆盖全区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为重点,各协管单位大力开展信息报告和监督巡查工作,全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实施的第一年,在无任何模式可参考、无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协管信息收集、考核等机制建设
一是成立南岸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卫生局局长刘俊为组长,副局长罗利刚、甘小彪为副组长、监督所主管及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协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考核,具体协管业务工作由区卫生监督所牵头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协管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考核和评价工作。二是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规范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队伍,全区14个协管单位共配备31名专兼职协管工作人员,各协管单位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保障了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协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三是结合南岸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出台了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综合考评要求,考评项目以协管制度建设,协管信息报告和共同巡查为重点,考评工作任务充分结合南岸区各协管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实施的第一年,以提高协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主,巡查任务的完成为辅的思路进行考核。
二、强化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提高协管工作水平
卫生监督协管包括信息收集、报告与监督巡访、巡查两大职能,协管人员开展信息报告和巡查的水平是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关键,是卫生监督协管全覆盖的保障,南岸区卫生监督所以抓能力培训为本,促进协管人员提高协管水平和能力。一是开展全员培训,20xx年8月对全区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进行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集中培训,会议明确了协管工作内容、方式及考核方法,使协管人员对整体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了初步了解和认识,统一了思想,实施了动员。二是开展协管工作规定的五个专业的具体业务培训,区卫生监督所组织所内科室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协管、非法行医及采供血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和巡查重点进行了专题讲解,使协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作标准及监督巡查重点,做到巡查工作有的放矢,收集信息完整有效。三是加强卫生监督共同巡查工作中的操作和培训,考虑到协管人员缺乏监督巡查工作经验,区监督所执法人员20xx年主动配合各协管单位开展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的共同巡查,通过共同巡查使协管人员掌握监督内容和程序,了解、熟悉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的特点和情况。
三、以乡镇协管单位为重点区域,以信息上报和共同巡查工作推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出成效
我区长生、迎龙、广阳等乡镇地处偏远,卫生监督覆盖率不高,但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开展较好,人员配置齐备,是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重要地区,20xx年通过加大对重点乡镇地区的协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区协管工作的开展。20xx年全区协管信息上报43条,其中长生桥、迎龙镇卫生院分别上报19、10条;20xx年,全区协管巡查45户次,其中广阳镇卫生院和弹子石社区中心分别巡查12户次、7户次。
截止20xx年12月,南岸区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已经建立,专(兼)职人员全部到位,已开展全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能业务培训3期,进行年终绩效考核1次,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专(兼)职人员共计120人次参训。
四、20xx年协管工作思路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及信息员制度
一是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后聘用并发放《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并可配备统一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统一着装上岗。有条件的协管单位要积极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并纳入当地编制规划。二是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员制度。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任务。卫生监督信息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聘用。三是推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月报制度,按月上报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展情况。
(二)继续推进以乡镇协管单位为重点的共同巡查工作
在部分公共卫生工作开展较好、专兼职人员较多的乡镇协管单位开展试点。一是明确试点协管单位的协管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实施工作分配和考核。二是试点协管单位除按照绩效考核分数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外,尝试由区卫生监督所以人员补助的形式对试点协管单位进行适当补助。三是区卫生监督所重点开展对试点协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巡查、巡访,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协管、非法行医及采供血信息报告等5方面内容,提高乡镇协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考核
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重点考核项目有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巡查、报告以及表格填写等,20xx年将按照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规范,完善考核项目。一是将部分卫生监督协管中涉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纳入考核,如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学校保健教师培训等,同时将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本底资料建立纳入考核。二是实施信息报告激励措施,如推行非法行医线索上报奖励措施,按协管单位上报的确定有效的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立案处理或移送司法后,按100元/条的金额给与奖励。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3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卫生局《“卫监飓风6号”—20xx全市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方案》的要求,**乡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于20xx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全乡4所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动目的
通过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掌握我乡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现状,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学生健康。
二、依法执行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三、行动时间
20xx年3月1日—6月30日,为期4个月。
四、行动对象
全乡存在有自备供水的学校、实行分质供水及提供桶装水的学校。
五、行动内容
(一)我院公卫科派专人对饮用水为自备供水的学校,重点检查自备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情况;开展水质监测。
(二)饮用水为桶装水,自备供水仅用于生活用水的学校重点检查桶装水是否有检测合格报告;饮水机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批件;饮水机是否有清洗记录。
(三)饮用水经水质处理器处理后,供师生饮用的学校重点检查学校水质处理器、输送水管道及饮水机(或止水阀)等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批件;出水水质是否符合该水质处理器标注的出水水质卫生标准。
六、加强指导,提出工作建议
一是提请学校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强化学校法人是学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把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主要议事日程,密切与卫生部门配合,普及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建议教育和财政部门加大对学校卫生设施改造、建设资金投入,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实行常态化卫生管理,创造师生共欢的安全的卫生环境。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密切与教育主管部门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促进学校饮用水卫生不断提高。
**乡卫生院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4
走进孟子
孟子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同时又是一位杰出的辩论家,在唇枪舌战中,他战无不胜,在与高高在上的各国君主对话时,他又游刃有余。不论是怎样的强强对话,他都有制胜法宝。孟子的自信不是建立在他个人的能力与成就上,而是奠基于他的儒家学说,亦即他从孔子那里所得到的思想启发。
儒家的观点是什么?孟子认为,一个人只要真诚,就会发现内心有一种自我要求的力量,提醒和督促自己去做该做的事。该做的事可以总称为“善”,其内容是需要教育来界定的。于是,人在接受教育之后,始终以真诚态度面对自己的责任,并且勇于实践,择善固执,最后可以止于至善。
这样的人是坦荡荡的,是俯仰无愧的,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同时也是快乐无比的。
孟子晚于孔子一百多年,他所处的战国时代中期比孔子的时代更为混乱险恶,但是他了解孔子的思想,进而深刻阐述,广为传扬,使儒家学说形成完整的系统,可以应用在人生的每一方面。《孟子》一书就是最佳的例证。
孟子是“温故而知新”的典范。他熟读《诗经》、《书经》,信手拈来,如数家珍;他善于使用语言,留给后代的格言与成语又多又美;他精于现场辩论,在一问一答之间,使人茅塞顿开,连万乘之君也对他心存敬畏。但最重要的是,他所宣扬的一切都能结合自己的实践心得,从而产生充满自信的快乐。
现代人最重要的不是快乐吗?现代人最缺乏的不是自信吗?那么何不向孟子请教呢?真正的快乐不是源自外在成就,因为外来的东西可得可失,可多可少,并且始终在紧张的竞争状态中。真正的快乐来自真诚,遵从内心的要求去做人处事,就是对人生的肯定与感激,人性的尊严与价值亦在于此。
他能被后世尊为“亚圣”,与孔子思想合称“孔孟之道”,著作又被后代学者定为《四书》之一,这一切荣耀是否实至名归?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我希望本书所展现的是孟子的全方位观点,其中又以人性论、修养论、教育观、人生境界说最为关键。这些思想组合为一个结晶体,每一个侧面都映现出核心理念的精彩。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5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县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饮用水安全等工作出发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认真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放心工程,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中心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到各村巡查非法行医,排查公共场所单位和个人,结合我镇实际并制订了实施方案;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我院上半年来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1、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领导,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举行专题工作会议2次,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完全落实。
2、已经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共卫生科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了责任制。
3、安排协管员、信息员,负责协管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4、每周或在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5、结合实际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整治,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为,以事故为教训,加大对卫生的宣传和督察力度,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察和检查。
二: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半年以来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艰巨,任重道远。近半年来,我院虽然对卫生监督这个工作有了初步认识,但由于对这个岗位的工作经验不足,理论水平薄弱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工作的开展,今后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我们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慎重对待每项工作,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强化终身学习的意识,克服和改进不足,为卫生监督工作尽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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