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的心得体会范文【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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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的心得体会【第一篇】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监察官法的心得体会【第二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既是一部“责任法”,也是一部“保障法”,对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该法的颁布实施,好比一场“及时雨”,对我们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学习监察官法,我的体会是“三个把牢”: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监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这些“义务”明示的一个重要真理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是根本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对党忠诚,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牢牢把握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增强斗争精神,面对违法违纪敢于亮剑,面对贪污腐败敢于斗争,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切实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听党话、跟党走,自始至终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为民服务的宗旨“压舱石”。纪检监察干部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压舱石”,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根本点,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要持续纠治“四风”,纠治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着力整治群众关心的、痛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的履职“风向标”。监察官法第五条要求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履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官法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坚持职责法定,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始终秉持“打铁自身硬”的原则,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严防“灯下黑”,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谋取私利,始终坚守廉洁从政的底线,保持清廉本色。

监察官法的心得体会【第三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把握整体和局部的辩证关系,创造性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显著成效。学习运用监察法,必须深入把握“四种形态”这一宝贵经验,深刻理解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有机联系,找准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勤学笃行,为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做出有益探索。

高举旗帜,提高政治站位。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着重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学习运用监察法,首先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主张为指引,全面准确把握我们党一贯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方针,主动把“四种形态”要求融会贯通运用到监察工作和反腐败实践中。要把贯彻落实监察法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有力武器,认真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着重了解监察对象单位的政治生态和监察对象个人的政治表现,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分类施策,既要及时纠正“四个意识”不强的一般性问题,也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的典型问题,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立起来、严起来。

知行合一,积极探索实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积极帮助转隶干部学习领会“四种形态”要义,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把全委的思想拧成一股绳,始终把抓早抓小的理念贯穿于整条监察业务链中。要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把教育挽救干部作为更加紧迫的任务,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学习政策法规等手段,迅速补齐筑牢对非党员公职人员的第一道防线。要在第二、三种形态上下功夫,全面探索运用监察法明确的政务处分手段,动辄则咎,防止干部由一般违纪违规坠向违法犯罪深渊。要毫不放松第四种形态,“零容忍”惩治腐败行为,确保反腐利剑锋芒常在。

强桩固基,完善自身建设。强有力的“护林系统”是履行好监察职能的保障。海沧区开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眼望整片森林,积极构建“一线化立体式全覆盖”监督体系,为践行“四种形态”创造有利条件:配置力量“一线化”,转隶干部全部充实到业务一线,区纪委监委从事日常监督和调查处置的人员占比超过总编制数的75%,努力确保人林比例适当;监督格局“立体式”,形成了区纪委监委居中坐镇、巡察组游击清扫、派驻组蹲点驻防的三支“护林员”队伍;监督对象“全覆盖”,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限,实现对区直机关部门和街道两大“主林区”无死角监督。下一步,海沧区将继续优化工作机制,强化人员保障,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让整片森林都尽情沐浴在监察的阳光下。

监察官法的心得体会【第四篇】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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