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政策解析大全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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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政策解析大全【第一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1、为什么要开展改革试点?
改革涉及重要法律修改等内容
姜大明(国土资源、国家土地总督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2、改革试点指导思想是什么?
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要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关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3、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有哪些?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姜大明: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4、对试点的选择有什么要求?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姜大明: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中共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昨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舆-论对土地问题反应非常强烈,有些人以为可以到农村买地买房子,农地可以随便转为建设用地。对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明确予以否认。据他介绍,曾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和“三条底线”,即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即农地必须农用,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会议强调,进行改革试点,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要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尊重基层群众实践,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群众诉求,做到改革为了群众、改革依靠群众、改革让群众受益。
会议指出,要抓紧制定明年工作要点,特别是要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把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有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1、为什么要开展改革试点?
改革涉及重要法律修改等内容
姜大明(国土资源、国家土地总督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2、改革试点指导思想是什么?
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姜大明: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要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关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3、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有哪些?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姜大明: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4、对试点的选择有什么要求?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姜大明: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中共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昨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舆-论对土地问题反应非常强烈,有些人以为可以到农村买地买房子,农地可以随便转为建设用地。对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明确予以否认。据他介绍,曾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和“三条底线”,即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即农地必须农用,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会议强调,进行改革试点,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要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尊重基层群众实践,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群众诉求,做到改革为了群众、改革依靠群众、改革让群众受益。
会议指出,要抓紧制定明年工作要点,特别是要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把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有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改革政策解析大全【第二篇】
2016农村土改主攻三方向,农村宅基地制度将全面深入,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一年一度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对2016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针对农业改革中最受瞩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预测,明年农村“土改”将会呈现三大方向。一是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代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将全面深入,二是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将迎来系列部署,三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将迎来顶层设计。
就在三天前,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 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在多位专家看来,这项具体工作其实是年初确定的农村“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政府层面已经对土地改革有了完整的部署,接下来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三块地”的试点改革是封闭运行的,由于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目前来看改革推进的步伐可能相对偏慢,地方积极性也不高,但是最终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的顶层设计去推进。
李国祥表示,由于今年人大会已经把改革试点涉及的前期法律问题陆续厘清,试点范围内该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应调整,因此2016年“三块地”改革试点应该是以深入探索为主,会有更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拍卖,土地征收范围也会有所缩小。宅基地方面,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可能会成为核心,这项改革会和农民工市民化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联动起来,对我们国家整体的改革有长远的影响。
除了“三块地”改革试点外,2016年还将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攻坚年”。《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随着二轮承包期即将期满,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的意见》,准备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框架思路也已经基本形成,这也将是新一年里农村工作的一个大亮点。
此外,按照此前定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间表,该项工作在2017年要全部做完。也就是说,在今年全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增加了9个省试点后,明年试点范围和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撰文表示,接下来将加快推进和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基础体系。加强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2016年农村“土改”的第三件大事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有望迎来顶层设计。《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将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专家表示,虽然关于这项改革意见的制定进度目前并没有太多消息流出,但根据今年早些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可以看出一些改革的大致思路。
根据《方案》显示,在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方面,主要工作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等。
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答: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答: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答: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却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农村改革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极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这一新形势要求对农村土地权利配置进行新一轮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农村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目的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
“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是可以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权属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尚不足以为全体农民群众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土地仍然是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此外,我国农民传统的安土重迁心理,也使得土地权利的任意流转可能引发相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日益凸显,土地权利流转的现实需求越来越迫切。“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实际经营权分开,不进行土地经营的农民可以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仍然拥有对土地的承包权。这样,农民就能安心进城务工经商而无须担心失去土地。真正愿意进行土地经营的人,则有可能获得土地权利。因此,“三权分置”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成为完整权利,可以促成农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激活农村土地的资本潜能,扩大农民的融资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三权分置”也有助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农村土地碎片化经营方式,避免土地撂荒,使绿色集约型现代农业成为可能,从而提升农村生产力。
从法律角度说,土地经营权应被界定为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在这一权能基础上可以再分离权利,设立新的用益物权。但这并不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而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分离出去,形成经营权。在经营权分离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此消灭。经营权到期后,承包经营权人的权能就自动恢复。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法确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规定土地经营权。因此,应在土地承包法中增设一章“土地经营权”,完整确认“三权分置”制度的合法地位。这一章的主要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明确土地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使权利人安心进行长期投资,保持土地生产力。经营权的权能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人也可将其用于出资、抵押、租赁和转让。经营权人无需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就扩大了主体范围,可以拥有经营权的人既包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也包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等。为保障农民权益,对经营权主体应设立准入和监管制度,以及严格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
明确经营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式。为尊重农民对土地权利进行流转的自由,经营权必须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即土地承包权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合同。此外,经营权的获得应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还应明确规定经营权人必须坚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以避免土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经营权人还应承担维持土地质量的义务。此外,与“三权分置”相关的农村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也需进一步改革完善,以使“三权分置”改革真正落实,让农村土地释放更多红利。
中国国土资源姜大明7日在2016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将强化主体责任,加快改革步伐,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2015年中国在33个试点(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改革制度试点工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是试点的主要内容。针对土地制度改革,官方提出坚守三条底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姜大明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我们要带着强烈的群众感情推动试点工作,让参与试点的农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决不能有被剥夺感。”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业内人士指出,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在内的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是让进城农民买得起房,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的关键。
此外,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进展,姜大明表示,目前中国335个市(地、州、盟)、2789个县(市、区、旗)完成职责机构整合,占比分别达到100%和98%。
国土部称,今年要重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2017年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适时启动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改革政策解析大全【第三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在主管部门、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医药目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对象是农民,主要补助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在两种医保制度下,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在医保方面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不同的。
如果取消农业户口,意味着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平等,那么该如何消除两者在医保方面的差异呢?对于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来说,是否应该转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这将涉及“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如何对接统一的问题。
其实,在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强调,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由此可见,取消农业户口的配套政策中,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险将成为焦点。据了解,国家正在积极推进这项政策,相信这一问题不久也将迎刃而解。
改革政策解析大全【第四篇】
青岛市教育局发布关于组织青岛市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生物实验操作考试的通知,全市统一考试时间为4月2日至4日,考试对象为2017年秋季入学的全市所有初中毕业生(莱西市为2016年秋季入学初中生)。这是我市首次将生物实验操作纳入中考。
生物实验考试2分钟读题,10分钟操作。
生物实验操作考试内容为初中生物《课程标准》(2011版)中规定的实验操作内容,具体分为9个试题。考前设置分组和试题抽签环节,每一场的10名同学抽签分为5个小组,同一小组的2名学生的试题相同,独立完成。每个小组由学籍号后三位数小的考生负责抽签决定本小组试题。考生拥有2分钟阅读试题的时间,在此时间内不能动手操作。正式考试时间为10分钟,考生选择所需器材进行实验。
生物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各考区按学生学籍号统计成绩,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完成。缓考在考试结束1个月内进行,考试成绩为“不合格”的考生,在九年级时允许参加1次补考。
考试内容为平日课堂所学,不增加负担。
将生物实验操作纳入中考意义何在?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初中生物教研员张玉坤表示,实验操作纳入中考一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探究能力、创新精神,让学生在亲自动手体验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的学科核心素养,为学生进入高中学习打下良好基础;二是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生物是实验学科,学科的魅力来自实验;三是有利于促进实验教学,推动老师从“讲实验”转变为“做实验”。
生物实验操作纳入中考会不会增加学习负担呢?张玉坤说,考试难度不大,都是学生平日课堂所学所做,不额外占用课外时间,不会增加学习负担,只要学生按照《课程标准》的规定做实验,考试就不成问题。
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皆纳入中考。
2018年6月,市教育局印发青岛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实施方案,改革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生开始实施(莱西市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初中生开始实施),2020年中考,语文、数学、英语科目成绩以分数形式呈现,其他科目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其中,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科目作为第一组合,总分400分;地理、生物科目作为第二组合,总分160分。两个组合均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艺术(音乐和美术)、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物理、化学、生物)科目成绩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由于生物学科在初二年级结业,因此生物实验操作考试于今年举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将于明年举行。
改革政策解析大全【第五篇】
改革是一项常态化、长期化的复杂系统工程,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也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不断完善改革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我在实践中深刻感受到改革政策的力量和实效。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和体验,总结出了几点关于改革政策的心得体会。
首先,改革政策要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我国广袤的土地和多样的地域特点,使每个地方都有其独特的发展需求。在推动改革政策时,需要将国家方针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以满足当地群众的需求。在我的家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农民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从而带动了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民收入增加。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将改革政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次,改革政策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利益。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福祉。政府出台的各项改革政策都应贴近民生、顺应民意,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医疗改革,让老百姓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像我父亲一样的普通人,得到了更便捷、更有质量的医疗服务,不再因为看病难、看病贵而困扰。我深感政府的改革政策从根本上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让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再次,改革政策要关注企业和市场的活力释放。市场经济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基础,而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推动改革政策时,政府要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度,鼓励市场竞争和创新。同时,也要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我所在的城市正在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打造更加开放、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通过引进外资、放宽行业准入、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活力,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最后,改革政策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稳步推进,防止盲目性和急躁性。在推动改革政策时,政府需要科学规划和步步为营的策略,注重稳定预期和社会秩序。同时,也要与各方开展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加强民主监督,确保改革政策顺利实施。我所在的行业也进行了改革,政府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调整政策,为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了过渡期和调整的机会,使改革过程更加平稳有序。
总之,改革政策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至关重要。我在亲身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改革政策是全面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是保障人民群众福祉的重要手段。只有紧密结合实际、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关注企业和市场的活力释放,以及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才能真正取得改革的成功。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能够不断完善改革政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让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改革政策解析大全【第六篇】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二.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人民日报周一援引他的话称,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底线,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鼓励种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监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化”建设。
针对中国此前发布的关於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相关政策,韩长赋解读称,“就是准确把握32个字:三权分置,确权登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家庭基础,农民自愿,农地农用,鼓励种粮。” 他表示,承包地确权登记和有序流转,是保护农民利益和提高农业效率的制度性安排。一方面强调鼓励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强调土地流转要有序,就是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超越阶段;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强迫命令;保护经营者权益,不随意毁约;遵守法制规范,不留隐患漏洞。
“我们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不能人还没有出去,就强行把地给流转了,那会影响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基础。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市场配置资源原则,政府主要是搞好管理和服务,严禁下指标、定任务,防止欲速不达。”韩长赋称。
他指出,要切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於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都不能越俎代庖。
另据国内媒体报导,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将於12月22日在京召开。从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来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或将是明年“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或将成为今年工作会议的重点内容。
改革政策解析大全【第七篇】
在中央深改组召开了第五次会议中,审议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等改革方案,被外界解读为基层改革箭在弦上。此次会议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为未来农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农村土地流转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成为社会各方争论的焦点。近年来,与工业化、城镇化特别是与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相适应,农村土地流转明显加快。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亿亩,占到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即在在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此后,政府部门不断推进土地流转相关制度的落地。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词最早在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曾使用,但近十多年来,农地流转依然存在种种观念上的羁绊和制度上的困境,并未顺畅运行。不久前,中央深改组召开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等改革方案,第一次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同时也为未来农村土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农业韩长赋在解读上述文件时表示,“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也是未来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取得良好效果。他称,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有序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既放活了土地的经营权,又保障了承包农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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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纵观1949年以来中国土地制度变革,大体包括了三个历史转折,即1949年土地改革、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1978年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每次土地改革都在所有制、土地分配、经营方式、改革目标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是一个不断地为土地减负的过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涉及权利关系广泛复杂,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不少这样那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在今年2月刊文重点指出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五大乱象:土地流转主体混乱;土地流转行为混乱;土地流转结果混乱;土地流转市场混乱,运作机制不健全;政府服务监管混乱等。
但是,农村土地流转是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运应而生,给农村带来了不少新变化。农民通过土地流转,不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还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后,一些有“头脑”的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专门从事二、三等产业,既增加了收入,又繁荣了城乡经济。其次,流转土地的农民不再承担收入风险,可以稳定获取土地租金收入,并能从中获取劳务收入。
随着二、三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度增加,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经营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抛荒现象,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发展,成为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而土地流转很好地解决了这个大问题。
另外,政策释放出的信号,让投资者们看到了农业“红利”。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农业投资额为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投资额为亿元;2015年中国农业投资额突破10万亿元。
褚橙是85岁的前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历时十年种出的橙子,褚橙的热销不仅意味着褚时健人生的转机,也让众多投资者对新农业的前景充满了期待。联想集团创始人、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先生在接受媒体访问时也提到,现在民营企业做农业的条件成熟了。 事实上,很多大公司早已在农业领域投入重金。2015年7月,联想农业投资事业部就已正式成立。2012年10月,联想收购了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随后,他们用一年的时间,投资亿元,在山东、辽宁、四川、湖北等地建成总面积逾万亩的规模化蓝莓基地。到了2015年2月,联想在成都又收购了四川中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改造成中国最大的猕猴桃种植企业。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包括农业在内的传统产业的融合一直在进行,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打造食品安全和现代农业品牌,进而通过品牌运作对种植、养殖、加工、物流、营销等产业链各环节进行垂直整合,万达集团老总王健林搞起了“万达菜”就是其中一例。农业规模化精细化企业化经营逐渐成了稳赚不赔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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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规模集中与风险可控、释放活力与强化监管之间有机协调,是决定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改革成败关键。根据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一些地区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租期不确定、“非粮化”蔓延等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大部分流转的土地都是农民1988年第二轮联产承包签订的承包协议,30年承包期限不剩几年,村民承包到期后政策的不确定性,给企业投入与生产带来很多风险。 除土地承包30年期限瓶颈外,农民不愿长期流转也是制约土地发挥规模效应的重要因素。很多农户预期土地租金还会大幅上涨,因此情愿土地撂荒不愿流转,或者流转合同只签两年到五年。
另外,土地流转“非粮化”,已成为各地土地改革中普遍面临的挑战。
由于种粮经济回报低,致使土地承包者偏爱土地流转“非粮化”。土地大面积种植经济作物埋下重重忧患。业内人士分析,规模种植亩产原本比个人精耕细作亩产低,因此大面积土地流转不种粮食,肯定会影响粮食产量;有企业或承包户流转土地用来种西瓜、种苗木、种葡萄,使用地膜、遗留树根等对田地土质和肥力都有较大损害;最后,有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后,简单投入平整种树或经果,目的在于申请项目补贴资金、作为贷款地抵押物或等征地补偿。
2015陕西土地流转政策二:
陕西省土地流转呈现四特点
形式多样 对象多元 价格差距大 合同年限以长期居多
为了解陕西省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现状,国家统计陕西调查总队近期通过走访省农业厅,以及对全省10个市县的100户土地流出农户,及61户有土地流入的企业或农户进行现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陕西省土地流转呈现形式多样、对象多元、价格差距大、合同年限以长期居多等四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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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及休闲观光占%,作为果库、仓库占%。其中有16户采取两种或以上种植兼营模式。
调查还发现,陕西省土地流转的价格差距大,且定价机制单一。如在渭北水浇地种植粮食作物,每亩每年200-300元;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每亩每年800元左右,但需要签订10年以上的合同。子洲县天河种植养殖农业合作社山地每亩每年20元、坝地每亩50元。志丹县山地一般每亩每年35-70元,平整的川地农业用地每亩每年200-500元,非农企业用地相对较高。土地流转租金的定价,%采取双方协商办法, %由村组介入共同协商来定价,没有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定价,定价方式缺乏科学依据。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7月14日发布《陕西土地流转对劳动力转移及农民收入影响调查报告》显示,土地流转不仅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更让陕西省农民收入结构多元化,同时对周边农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在流出的100户中,有54%的家庭认为流出耕地收入高于自己经营收入;63%的'家庭认为流出后家庭收入增加;71%农户愿意继续把土地流转出去。在流入的61户中,有%家庭认为增加了家庭收入,近七成家庭愿意再继续转入耕地,扩大种植规模。
调查显示,土地流转后流出户获得了固定的租金收入,特别是没有灌溉条件的旱塬农户和缺乏劳动力的家庭,消除了种地后顾之忧。据统计,仅2015年,陕西省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租金净收入元,同比增长%,占财产净收入的%,对财产净收入的贡献率达%,成为财产净收入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规模经营者集中,让一些有一技之长、有创业欲望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外出打工。据统计,2015年陕西省外出打工人员人均寄带回收入885元,占转移净收入的48%。在本次调查的100户土地流出户中,有%的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2015年人均收入达到万元,是全省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外出从业人员寄带回收入的30倍。另外,流出土地的农户被“返聘”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企业务工,还增加了农民工资性收入。据调查,在流出户中,有12%的家庭在土地流转对象企业务工。如眉县常兴镇尧柳村农户陈某,将亩耕地流转给常兴现代农业示范园用于种植葡萄,在获得每亩1000元的租金后,又被“返聘”到种植园务工,月劳务收入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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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理,园区均搭建温室大棚,灌溉采用滴灌方式,葡萄品种优良,种植效益良好,其流转了下邽镇牒吴村耕地200亩,以每年每亩耕地900斤小麦的市场价为标准,还解决就业岗位100多个。周边群众看到种植葡萄的效益,逐渐出现了10-20亩左右的小型葡萄种植大户,提高了农民收入。
口头协定无依据 流转服务不到位 改变土地用途 缺乏融资平台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需关注
陕西省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仅影响流出户流转积极性,抑制土地流转进程,而且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收入增加,需引起关注。
据调查,在调查的161户中,有%采取口头协定办法流转土地,如果发生纠纷根本没有依据;还有%签订合同存在内容不完整,权责关系不明,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等问题,导致流转矛盾纠纷增多,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其次,土地流转服务不到位。调查发现,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健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滞后,加上一些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认识模糊,认为流转完全是市场行为,流转多少与自己无关,对土地流转缺少积极主动地服务和规范引导,导致供大于求、供不应求现象并存,土地流转处于自流状态。另外,行政干预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的领导为了树样板,搞政绩,由政府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引入工商企业进行实施,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推动代替科学引导,强行推动流转,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调查还发现,土地流转过程中不仅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而且“非粮化”现象严重。据调查,为了提高收入,流入户中只有%的户种植粮食,而且流转的土地基本是农户间代耕、务工农民转包、偏远地区低价转入的土地。种植苗木、蔬菜、瓜果、药材等经济作物的占50%,其他为养殖业、休闲观光等产业。现在多数人认为,只要有钱,不怕买不到粮食,严重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调查中还有些单位反映,在城乡结合部繁华区域和铁路、高速路沿线,以土地流转之名在所转包的地里兴建各种永久性建筑,一些企业在流转土地上建设与农业产业化无关的厂房等现象。这些是一些工商企业受利益驱动,绕过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背了土地流转真正目的。
此外,对于土地流入主体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等,要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机械化水平,就需要资金配套支持。但在调查中一些调查户反映,现在融资难,贷款缺乏抵押物,仅靠信用贷款额度小,速度慢,抑制土地流转速度。如泾阳县海普粮食专业合作社反映现在采取靠自身利润,每两年进行一次扩大土地规模的流转,如果有足够的贷款,这种进度就会加快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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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记者7月14日从陕西调查总队获悉,截止6月10日,全省104个涉农县(市、区)、1304个乡镇、128210个村民小组开展了确权登记工作,分别占总数的100%、96%、92%。完成调查农户536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74%;完成实测面积586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0%;向万户颁发了经营权证书。在调查的土地流出100户中,有40%的调查村已全部登记完成,32%的村正在进行,还有28%的村还未开始。对登记完成和正在进行中的农户调查,有八成的人表示满意。
不过,调查发现,土地确权工作中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准确、人地矛盾问题突出、确权确股不确地政策执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土地流转的进程。据调查,个别地方贯彻执行确权登记政策大打折扣,随意简化工作程序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为了赶进度,将“二轮”延包数字照抄照搬向农民公示;二是以流转土地“四至”不清为由,对农户承包地简单进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三是以稳定为由,强调维护现状,对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的人地矛盾问题不予解决。
另外,在陕西省大多数地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基本没有调整过土地,人地矛盾问题非常突出,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农户,担心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国家将会永久维持现状,要求调整土地的呼声高涨,但政策又不允许,给土地确定登记工作带来很大阻力。再加上确权确股不确地政策执行标准不明确。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办发〔2015〕61文件提出了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政策,但没有具体执行标准,基层操作难度大。特别是一些地方以此为由,对连片规模流转的土地只是简单地进行确股确权不确地,严重影响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质量。 此外,经费压力较大。陕西省方案规定,中省按每亩1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而据调查测算,确权登记平原地区每亩需要20元左右,山区可能更高,在中省市三级财政补助经费基础上,其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担付,县级财政压力较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正式公布实施,随后有过3次修订,内容有所完善,但事关土地征收等实质问题至今也未解决。新的政策出台,接下来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改革政策解析大全汇总8篇”,持续关注网站更新,更多新的有用的信息为您呈现。
土地林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要实现土地林地健康、顺畅流转,就必须让农民清楚土地林地流转政策。
许多农民只是在看电视时听说过“土地(林地)流转”这个词,对土地林地流转政策和以往的政策有何区别,土地林地究竟怎样流转,应通过什么程序流转,履行哪些手续、又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式,不同的选择方式对自身的权益有何影响等等,一般村民都不清楚、不了解。由于不清楚流转政策,许多农民宁肯把土地林地荒着也不肯流转。
下面我们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法律法规以及石泉地方政策对土地林地流转侵权行为有哪些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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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规定: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行为规范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收益权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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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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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我国已经站到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12月25日闭幕的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规划了2016年及之后几年的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要牢固树立强烈的短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拉长农业这条“四化同步”的短腿、补齐农村这块全面小康的短板,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使农产品(, , %)供给数量充足、品种和质量契合消费者需要,真正形成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农产品有效供给。
在“十三五”的发展中,农业绝不能被忽视,尤其是在“六期同至”(全面建成农村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巩固农业农村好形势的关键期、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型期、提升农业竞争力的爬坡期、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攻坚期、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深化期)的历史时期,必须补好农业作为“四化同步”的短板。放眼全球,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有比较强的农业,这也是未来中国农业要走的道路。不出意外,明年将是中央连续13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可以认为,在新的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仍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推进,“一号文件”可以着眼于更为实际、更为紧迫、更为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问题。
客观而言,未来的农业发展必须要注重多元发展,结合市场,同时注重农业组织方式的创新,新型合作化的方式是一个重要创新领域。具体到政策着力点上,有以下几个核心内容需要格外引起关注。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政府层面已经对土地改革有了完整的部署,接下来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今年人大会已经把改革试点涉及的前期法律问题陆续厘清,试点范围内该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应调整,因此2016年“三块地”改革试点应该是以深入探索为主,会有更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拍卖,土地征收范围也会有所缩小。宅基地方面,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可能会成为核心,这项改革会和农民工市民化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联动起来,对我们国家整体的改革有长远影响。某种意义上说,城乡一体化发展可能被土地制度改革拖了后腿。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中央应该拿出更大的魄力对土改这块“硬骨头”进行攻坚。
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仍然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具体表现在农业依然基础薄弱、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等方面。据了解,我国农业现代化不仅和发达国家有相当差距,比如从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来讲,我国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2%,是美国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1%,是世界平均效率的64%,劳动生产效率太低是农民收入偏低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因此,不论“十三五”规划(建议稿)还是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中央农村会议,都强调农业现代化将是“四化”同步发展中的重点。要着眼于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在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步伐,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突破口是必须培育职业农民群体。中国要想把农业和农村搞好,必须通过改革,吸引资本下乡。同时,需系统化培养职业农民,培养从业者专业化程度,在农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之上,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含金量”,促进农业改革、农业创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等,把农民从身份转化成职业。只有提升我国农业加工、农产品等相关领域的内在价值,才能从本质上改变现状,提供培育职业农民的环境基础。可以认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关键。建议实行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准入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而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重要驱动力量来自于农业经济产业升级所涉及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现代农业企业及上下游产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此外,通过强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进而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农民进入城市的门槛……这对于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尤为重要。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来看,差距普遍比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要小。全国要实现倍增长的差距为7%左右。从城乡市场经济系统来看,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农民从农村流入城市是必然的选择,而且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在城市可以获得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部分农民进城可以增加留在农村农民的人均资源占有量,有利于解决这部分农民的增收问题。所以,在这种意义上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而城镇化进程在于解决农村发展深层次矛盾问题。可以预见,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这种关系将更加紧密。在未来一段时期里,农村发展模式调整和农业的经济转型将成为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引擎。
梳理发现,“三产融合”的概念是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亦强调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发文,拟选择10个省份进行“三产融合”试点。以中央财政扶持,围绕水稻、小麦等口粮作物以及部分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据业内人士分析,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路将以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利润为核心,以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为引领,着力推动要素集聚优化,促进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协同发展,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优化生产力结构布局,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助推“三农”提供有力支撑。以笔者之见,国家提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是其中最重要的载体,现代化的农业不单单只有农产品生产功能,同时也具备了休闲服务功能,更是与先进的工业装备制造应用密不可分。
由于当前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程度低、层次浅;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育迟缓;先进技术要素扩散渗透力不强;涉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深化农业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对农业实施一体化的管理服务水平;其次,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协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工商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第三,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保障农民和经营组织能够公平分享一二三产业融合中的“红利”。第四,加快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框架,制定产业融合的标准化建设体系,开展对涉农企业家和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产业融合能力。最后,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基金,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并对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援助支持。
当前,全国农业电子商务正在形成跨区域电商平台与本地电商平台共同发展、东中西部竞相迸发、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双向互动的发展格局。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生鲜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已达到380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总数的1倍。业内人士表示,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将极大改变农村商业模式。一方面让农民购物更加方便快捷,丰富购物选择;另一方面,促进当地农产品销往城市、外地,丰富农产品的销售渠道。
更值得一提的是,农村电商发展对农村产业形态将会带来巨大变化。产业的下沉,旅游的发展,都带来了农村产业用地需求的变化。随着更多的产业链条下沉到农村,如加工、物流、商务和旅游等需要使用土地。在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用于建设只有宅基地、乡镇企业和农村公共用地三个用途的情况下,对于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大量农村都存在“人减地增”的形势下,不能在存量利用问题上过于死板,尤其是用于支持本村发展产业,增加农民收入,需要实现灵活的用途转换,支持农村存量闲置宅基地和村庄用地用于本村的电商发展。下一步,还需要考虑为农村电商配置新增用地问题。现在农村电商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还可以支撑其发展需要。但是随着农村电商的发展,专业化大发展之后会在空间中出现“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在部分专业化村庄出现更多的用地需求,超过存量可供应能力,这时候就要考虑如何新增土地给它们使用。过去多年,地方政府将用地规模都用于城市发展、新城新区建设。现在我国农村在电商推动下出现了就业本地化、就地城镇化的可能,农村终于有了产业自我发展的机会,地方政府应该改变过去大搞开发区的方式,在新增用地上向农村倾斜,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2016农村土改主攻三方向,农村宅基地制度将全面深入,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一年一度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对2016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针对农业改革中最受瞩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预测,明年农村“土改”将会呈现三大方向。一是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代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将全面深入,二是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将迎来系列部署,三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将迎来顶层设计。
就在三天前,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 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在多位专家看来,这项具体工作其实是年初确定的农村“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政府层面已经对土地改革有了完整的部署,接下来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三块地”的试点改革是封闭运行的,由于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目前来看改革推进的步伐可能相对偏慢,地方积极性也不高,但是最终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的顶层设计去推进。
李国祥表示,由于今年人大会已经把改革试点涉及的前期法律问题陆续厘清,试点范围内该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应调整,因此2016年“三块地”改革试点应该是以深入探索为主,会有更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拍卖,土地征收范围也会有所缩小。宅基地方面,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可能会成为核心,这项改革会和农民工市民化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联动起来,对我们国家整体的改革有长远的影响。
除了“三块地”改革试点外,2016年还将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攻坚年”。《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随着二轮承包期即将期满,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的意见》,准备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框架思路也已经基本形成,这也将是新一年里农村工作的一个大亮点。
此外,按照此前定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间表,该项工作在2017年要全部做完。也就是说,在今年全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增加了9个省试点后,明年试点范围和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撰文表示,接下来将加快推进和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基础体系。加强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2016年农村“土改”的第三件大事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有望迎来顶层设计。《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将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专家表示,虽然关于这项改革意见的制定进度目前并没有太多消息流出,但根据今年早些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可以看出一些改革的大致思路。
根据《方案》显示,在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方面,主要工作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等。
改革政策解析大全【第八篇】
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唐代均田,故有贞观、开元之治;明初裁抑豪强地主,因而国富民殷。反之,如土地集中于巨富官绅,农民失所流离,则生产力遭到破坏,莫不酿成大规模农民起义。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是主要的生产者,土地是他们进行生产的命脉。农民要求获得土地,以平均地产为核心的平均主义思想,是他们阶级意识形态的主要反映。宋代钟相等人提出“等贵贱、均贫富”;明代李自成以“均田免粮”号召农民起义;降至清咸丰初,洪秀全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制度化,从而发展到了最高峰。
孙中山看到了中国存在的“土地兼并”的问题,而历史上,王莽也针对此作出改革,那就是王田制。
也,……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这就是王莽的“王田制”,其核心是变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为封建土地国有制,企图以此来遏止土地兼并。
这道诏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多出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将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诏令还规定,如果有人敢于攻击井田制度,煽动人破坏法令,则将其流放至边境地区。
在朝野一片反对声中,王莽不得不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王田、私属制,是王莽针对西汉以来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两大社会问题提出来的解决办法。从主观上,王莽看到了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买卖。因此,规定土地国有,不准私人买卖土地,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被抛出土地的现象。在这一点上,王莽比西汉历代统治者都要高明。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经出现六七百年的汉末,要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实在是不切实际的空想。因此不几年,就因为遭到豪强大地主们的反对而废止了。
1853年冬,太平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建国纲领。它突出反映了农民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它体现了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幻想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实行均贫富。它无法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只是空想,根本无法实现。
《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办法。
土地分配问题: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
原则:“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
分配方式:以户为单位,不分男女,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太平天国还将土地按产量的多少,分为九等,然后好坏搭配分配各户,并提出了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方法。 太平天国的领导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
《天朝田亩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方案,是农民阶级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它反映了当时广大贫苦农民强烈地反对地主阶级残酷剥削的要求,以及获得土地、追求平等平均的理想社会的渴望。但是,《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分配土地和“通天下皆一式”的社会经济生活方案,是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是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这种方案不可能使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相反,它将使社会生产力停滞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水平上,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理想化、固定化。因此,它又具有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落后性。
《天朝田亩制度》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封建落后性,这个矛盾是由农民小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太平天国领袖们绘制的平分土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图案,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虽然受到冲击,但并没有改变。
(他们为了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就不得不采取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照旧交粮纳税”,即地主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征收地丁银和糟粮。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虽然受到冲击,但并没有改变。)
土地兼并,历代皆然,这是封建地主的本性。土地高度集中,使绝大多数农民变成受地主直接剥削的佃户,他们所负担的地租,越来越重。在封建社会中,粮赋是中国专制政府的主要财源。农民田赋负担之重,让其苦不堪言。
对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必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严格地、细致地区分它在不同的历史范畴内,其性质是迥不相同的。大体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对摧毁封建制度,促进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是积极的、革命的思想,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平均主义思想或方案,则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要求的,其反动性质是显然可见的。
一、土地在当前经济增长中有着关键地位
(一)土地是高速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的重要基础
由于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取得成本低,转为城市用地的预期收益又很高,而且建设用地获得成本低,土地成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的重要基础。
1.工业化方面,政府创办园区、以地招商引资成为吸纳工业企业的主轴。到2015年,我国各类开发区6866个,规划用地面积万平方公里,超过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万平方公里。
2.城市化方面,1998―2015年,我国城市建城区面积由万平方公里增加到万平方公里,年均增长%。无论是东部还是中西部,各地通过县城搬迁或县改市,市改区等行政区划调整,城区面积迅速扩大,甚至一些县级市的城区面积也以每年5~6平方公里的速度向外扩展。
(二)土地及其相关收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改变了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分配中的基本格局,增值税的75%及所得税的一半上划后,地方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78%下降到2015年的%。政府通过增加土地出让收入和通过城市扩张来增加可支配税收。
(三)土地是银行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投融资的重要媒介
在新一轮的城市扩张中,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房地产投资成为两大主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成为政府偿还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巨额贷款和实现土地出让收入的通道,而银行信贷则是房地产投资和居民个人购房的后盾。1999―2004年,一些发达地区县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增长了近40倍,年均增长超过了100%;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商业银行住房消费担保贷款余额年增长近200%。
二、现行土地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治、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制度。一方面,造成农村与城市土地分属不同法律约束,由不同机构管理,形成不同的市场和政权体系;另一方面,形成只要涉及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就要通过政府征地,任何单位建设用地都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局面。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其宗旨是约束地方政府行为。但是,土地调控的闸门在中央,而这个闸门的把手还在地方,加上地方财政严重依赖土地及其相关收入的现状的不到改变,地方政府就有将闸门打开的机会,使中央政府的土地调控效果大打折扣,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严峻挑战。
(一)建设用地依旧维持行政配置与指标管理模式
土地是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加大审批、上收权利、强化政府垄断的生产要素之一。大量土地以划拨和协议方式出让,造成资源浪费和配置扭曲,协议出让土地的低价格诱使企业多圈占土地,还导致地区之间产业用地的配置扭曲。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出现工业用地比重过高、城市功能用地紧缺、功能滞后,而中西部地区政府建设用地,主要以划拨方式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作为城市化内涵的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等第三产业没有相应发展。建设用地的指标管理与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脱节。加强建设用地的指标管理和审批,旨在保护耕地,抑制土地滥用,但并未达到约束用地的初衷。
(二)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经营和融资
政府经营土地风险与盈利并存。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划拨供应的道路、绿化、科教文卫
用地等,约占整个城市建设用地的50%。约25%~30%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低于成本价,甚至“零地价”供应,政府在近期是无法从土地获取收益。土地储备中心成为经营土地和提供抵押的机构,加大了政府的信用风险。其次,由于经营风险、政策和法律风险使政府土地储备存在极大的风险。此外,房地产商和个人房贷对银行信贷的高度依赖,也增加金融风险。
(三)忽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占地,主要是通过征用农地来实现的,1997~2004年,全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570万亩,占农民耕地304万亩。在东部沿海省份,每年建设用地量达40~50万亩,征用土地站建设用地比重高的到90%以上,低的也要75%。在中西部地区,尽管建设用地量远远低于东部地区,但是,1994~2003年陕西省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也达万亩,其中征地仍是主要手段,占建设用地近90%。土地征用量如此之大,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不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四)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功能上的目标差异过大
城市快速扩张伴随农田大面积流失。全国耕地保有量从1996年的亿亩降至2015年的亿亩,人均耕地从1996年的亩下降到2015年的亩。1996~2002年间,农田平均每年以万亩的速度流失,且速度还在加快,凸显中央政府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经济增长的综合目标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单一目标并不一致。
(五)政府征用土地用途早已超出公共目的的范围
政府征用的土地用途早已超出公共目的的范围,但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供应的格局却基本未变。我国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由政府行政指令性支配,用地主体一般是国有企业、政府部门、或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如公路、铁路、水利等)。然而伴随改革和经济发展,用地主体日趋多元化,土地用途早已超出“公共目的”的范围。在东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县市,工业用地占到全部建设用地的近30%,但工业用地的需求者已变为以民营企业为主。房地产和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占到总建设用地两的近20%,这部分用地完全是为了赢利,而不是公共利益。第三类用地是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约占建设用地的50%,这部分用地具有公益性目的,但其中也有大量用地背离公共利益特征。尽管公共用地需求主体和用地性质已经发生多元化,但政府仍强制性从农民那里获得土地,充当建设用地的唯一提供者,垄断着农民集体土地从征地到供地的全过程。
三、政策建议
(一)合理分配土地极差收益,完善土地财产税制
根据国际经验,土地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在我国,土地财产税制度至今尚未建立,已有的个别税种亦形同虚设,整个土地税制存在“重费轻税”、“重征轻转”弊端。中央政府应立即着手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土地财产税制度,停止在土地规费上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做法。一方面,必须在制度上保证土地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公平,承认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分享土地的极差收益,解决号集体和农民在土地收益上的分享,探讨各级政府、土地开发者和农民在土地级差收益分配上的合理比例。另一方面,改革土地税制,设计让地方历届政府可以常年分享的土地或财产税,使土地财产税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
(二)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给予农民基于市场价格的补偿。
(三)谨防建设用地的国有化趋势
1.遏制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国有化趋势
在法律有待修改的情况下,要用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一切用地以规划为蓝本,不能突破规划,也不能利用政府权力随意修改规划。防止地方利用村改居、市改区、区域调整、城市化改制等所谓创新,变相大面积圈占农地。
2.在制度上确保建设用地两种所有制长期并存
我国宪法确立的土地国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存,有利于维护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大国的长期稳定。但是,由于现行有关法律造成城市化的同时土地就必须国有化的现实格局,建议在宪法中可以考虑修改以城乡分割来划分两种土地所有制的提法。不仅要赋予农民农地用时的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要赋予农民在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时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3.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尽快合法进入土地市场
进一步完善有关土地法律,实现两种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抵押,让农民以土地权益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好处。
(四)允许农民以土地的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成果
谨慎对待“以社保换土地”的做法,积极推广地方创新性做法。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按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在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地区的许多创新性做法,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予以推广,使农民、集体、企业、政府四方共赢。
四、总结
土地在我国当前经济增长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而现行土地制度也面临着来自诸多方面的严峻的考验,本文在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一定研究后,对其改革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相信在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土地制度一定能更切合,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实际发挥更大作用,实现农民、集体、企业、政府的四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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